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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促进就业基地认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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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促进就业基地是指以促进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就业为任务,由各级政府扶持、企业自主生产经营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劳动经济组织。主要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税收优惠及各级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促进就业扶持政策。

服务对象:1.通过所在地县级劳动就业管理局和财政部门初审的企业;2.市本级和市经济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管理局辖区内企业。

受理条件1.现有在职职工50人以上(含50人)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返乡农民工创办的企业当年新招用持有《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达到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企业达到15%)以上的;2.与新招用的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其支付给新招用人员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申请材料1.《江西省促进就业基地认定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3.经营场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4.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5.劳动合同(复印件);6.企业当月职工工资发放表以及新招用持有《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的工资发放表;7.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本年度在企业劳动合同约定、实际工作时间表;8.经当地社会保险办理机构确认的企业已参保缴费人员花名册。

办理流程1.申请企业向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局提出申请,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局受理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初审和实地考察,其中市本级和市经济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管理局辖区内企业可由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初步受理或直接向市劳动就业管理局申报;2.初审和实地考察后,提出初审意见,附企业申请材料,报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和市财政等部门进行复核,并在宜春公共就业网进行公示一周;3.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备案批复

咨询服务电话:就业援助和监测预警科0795-322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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