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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 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21-05-27 15:55 来源: 市政府办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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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府发〔2021〕5号  2021年3月22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为坚决防止耕地“非粮化”,切实稳定粮食生产,牢牢守住粮食安全生命线,持续巩固我市粮食主产区地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2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切实扛起粮食安全政治责任,实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作为“三农”工作的首要任务,着力稳政策、稳面积、稳产量,牢牢把握粮食安全主动权。坚持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建立起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常态管理机制。毫不放松抓好粮食生产,推动“藏粮于地、藏粮于技”落实落地,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全市耕地保有量不得少于700.72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少于603.41万亩。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保护利用耕地资源

1.严格耕地保护和用途管制。坚决遏制耕地“非粮化”增量的同时,彻底摸清耕地“非粮化”存量,从实际出发,分类稳妥处置,不搞“一刀切”。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上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以及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对弃耕抛荒超过两年(含两年)的耕地,暂停该承包户抛荒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待复耕后重新纳入补贴范围。按照要求,明确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挖塘养鱼等的处罚措施。(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职责各县区政府、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均有涉及不在单独列出)

2.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监管。各县(市、区)要把粮食生产功能区落实到地块,引导种植目标作物,保障粮食种植面积。根据中央和省统一部署,组织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情况“回头看”,对粮食种植面积大但划定面积少的进行补划,对耕地性质发生改变、不符合划定标准的予以剔除并及时补划。不得擅自调整粮食生产功能区,不得违规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不得违规将粮食生产功能区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认真贯彻落实重要农产品保障战略,进一步优化区域布局和生产结构,毫不放松抓好粮食生产。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种植面积。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和蔬菜、油、棉、糖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耕地在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基础上,适度用于非食用农产品生产,对市场明显过剩的非食用农产品,要加以引导,防止无序发展。(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总结推广“丰城经验”,健全市、县、乡三级统一、规范、联动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交易市场,完善交易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开展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合同签订、组织交易等工作。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从事良种繁育、粮食加工流通和粮食生产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等。抓好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建立健全上限控制、分级备案、审查审核、风险保障金和事中事后监管等制度。对工商资本违反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食的“非粮化”行为,一经发现坚决予以纠正,并立即停止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1.稳定粮食种植面积。不折不扣完成省下达的年度粮食生产任务,确保2021年全市粮食播种面积920.48万亩以上,粮食总产达74.81亿斤以上。各县(市、区)要想方设法扩大粮食复种面积,提高复种指数。在保证水稻播种面积稳定前提下,因地制宜,积极引导农民种植玉米、薯类等粮食作物,作为粮食面积和产量的有效补充。在光温资源两季不足、一季有余的一季稻区和油菜生产区适度发展“优质稻+再生稻”示范推广一批品质较好的籼粳杂交或产量表现突出的高产品种,提升单产水平。(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进优质稻扩面提质。深入推进水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优质稻生产,力争2021年全市优质稻面积达450万亩。建设一批优质稻新品种综合展示区,搭建加工企业选种、农民用种、科研育种的综合交流平台,支撑优质稻产业发展。充分挖掘部分地区生态环境好、土壤富硒等优势,重点建设一批富硒大米、有机大米生产基地。(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3.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建设区域重点向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倾斜。加快把粮食生产功能区建成“一季千斤、两季一吨”的高标准粮田,确保完成2020年度51.96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全面推进2021年度38.4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4.推进农药化肥减量增效。持续推进农药化肥减量增效行动,加快转变病虫防控方式,强化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深入推进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深度融合示范和化肥减量增效技术示范。不断加大科学安全用药用肥培训,力争2021年主要农作物农药利用率43%以上,化肥利用率保持在42%以上。(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5.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以实施农业生产托管项目为依托,突出服务水稻及重要农产品生产关键薄弱环节,大力推进代耕代种、统防统治等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积极探索全程托管、关键环节托管、集中连片托管的发展路径,搭建农户分散耕地与规模化生产的桥梁,提高粮食生产经营规模效益。充实完善社会化服务组织名录库,强化服务组织动态监测,推广运用《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6.加快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对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优先评定为市级示范农场、市级示范社,优先推荐参评省级示范农场、省级示范社。加强对种粮主体的政策激励,将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资金、家庭农场及专业合作社建设资金,重点用于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延长粮食产业链条。大力发展现代粮食加工业,健全生产、加工、仓储、物流等全产业链,促进全市粮食综合效益提升。加快粮食加工物流产业园区建设,做大做强一批粮食加工龙头企业,推行“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基地”等生产经营模式,引导各类粮食加工、经营企业和产销服务组织与农户建立稳固的粮食产销关系,发展订单生产,推进订单种植和产销衔接。(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用好新增耕地指标政策。严格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新增耕地指标政策,将市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农田建设再投入和债券偿还、贴息等。(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

2.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相关农业项目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倾斜,优先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目标作物种植。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倾斜,加快把粮食生产功能区建成“一季千斤、两季一吨”的高标准粮田。(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补强农业机械化薄弱环节。依托农机购置补贴、积极开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机械化技术试验示范,着力解决水稻机插等瓶颈问题,加快丘陵山区农田宜机化改造。支持建设粮食产后烘干、加工设施,延长产业链条,提高粮食经营效益。(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用好产粮大县奖励政策,调动各地重农抓粮、务农种粮积极性。落实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继续实施稻谷补贴。落实水稻大灾保险政策,力争到2022年全市水稻主粮作物农业保险覆盖率70%以上,鼓励探索开展水稻完全成本保险,研究推进水稻收入保险试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人保财险宜春分公司)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重要性,提高政治站位,始终把确保粮食安全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来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县(市、区)要切实担负起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主体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粮食播种面积以及粮食产量负总责。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抓紧组织制定本地具体工作方案,压实工作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实落地。各县(市、区)政府于3月底前将工作方案和贯彻落实情况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

(二)健全奖惩机制。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要将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作为考核县(市、区)粮食安全省长负责制重要内容,提高粮食种植面积、产量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考核指标权重,并将把粮食生产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各县(市、区)要对本行政区域耕地种粮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定期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目标作物种植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实行信息化、精细化管理,及时更新电子地图和数据库。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本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视不够、贯彻落实不力的,要进行通报约谈。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搞好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宣传,进一步营造保护耕地、发展粮食生产的良好氛围。加强典型宣传推介,推广先进经验做法,引导种粮主体和农户积极发展粮食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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