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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招商大使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2-05-07 17:28 来源: 宜春市人民政府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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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府办发〔2022〕9号  2022年3月23日

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招商大使聘任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为发挥知名人士行业熟、资源广、人脉多的优势,提升招商引资专业化、社会化水平,探索社会化招商新模式,规范招商大使服务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大使是在境内外具有社会影响力、行业号召力的专业人士和机构(包括“三类”五百强、上市公司等知名企业,行业协会,投资咨询机构,中介服务机构,本地龙头企业,高校院所等)负责人及高管,职业经理人,智库专家,境内外知名“三友”等。

第二条  招商大使每届聘期3年,实行动态考核管理。

第三条  招商大使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响应宜春市委、市政府号召,支持宜春经济社会建设和发展,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三)在相关领域和行业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广泛的招商信息渠道和境内外客商资源;

(四)诚实守信,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所属企业(机构)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环保问题和诚信问题;

(五)未受到刑事处罚。

第四条  招商大使的工作职责。

(一)积极对宜春高质量发展和招商引资等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二)宣传推介宜春重点产业、投资环境及招商政策。邀请境内外投资机构、知名企业等到宜春参观、考察、交流,组织企业参加各类招商活动;

(三)积极引荐、提供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投资项目、高层次人才及急需紧缺人才和先进技术,为引进产业链和创新链上下游企业、机构牵线搭桥,协助开展上门招商,推动项目考察洽谈、签约落户;

(四)协助我市策划实施各类境内外专题招商活动;

(五)开展双方议定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招商大使的聘任程序

(一)推荐。各县市区组织填报《宜春市招商大使拟推荐对象初审表》,对推荐上报的名单,按管理权限征求公安、人社、税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等单位意见。其中,持有外国国籍的境外人士还须征求外事侨务等部门意见。

(二)审核。市商务局联合有关部门对各地推荐人选进行审核把关,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共同会商研究,形成初步建议名单。

(三)公示。由市商务局将建议名单呈市政府审议,研究通过后进行公示。

(四)聘请。由市政府颁发聘书。

第六条  招商大使的待遇。

(一)作为重要嘉宾出席宜春市相关招商引资活动和市政府定期召集的专题会议,听取宜春市最新发展情况介绍,提出意见建议。

(二)在本地媒体上对招商大使先进事迹进行广泛宣传。

(三)定期获得宜春市投资环境评估报告、重点产业招商地图、重点产业规划、招商项目、政策汇编和招商活动等信息。

(四)可参照《宜春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试行)》,享受相应人才待遇,定制宜春市人才服务卡。

(五)以特邀嘉宾身份参加本市重大节庆活动。

(六)参与重大项目洽谈的,由项目承接县市区和相关单位负责其相关差旅费用。

(七)引荐重大项目,且为项目落地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市政府授牌,受益财政县市区给予物质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出台,并报市商务局备案。

第七条  通过委托招商协议落地且已获得佣金的项目,不再给予本办法奖励。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引荐奖励资金的,由各地协同有关部门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对市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和县市区委托招商大使独立或联合实施的招商活动,按双方约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九条  招商大使在聘任期间,不得以招商大使的名义从事一切与招商大使工作职责所规定不相符的其他活动。否则,因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包括一切损失和纠纷均由其本人承担。对我市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终止聘用,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市政府指定市商务局为招商大使服务机构,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市商务局建立招商大使服务管理工作台账,由服务专员定期沟通联系,对招商大使提供的项目信息进行登记造册,确定相关县市区为承接单位,加强项目跟踪服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三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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