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主体撤销决定书
编号:宜市监稽备许撤〔2023〕3008号
宜春市尚优贸易有限公司:
本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举报,在审查中发现:你公司于 2017年8月1日取得市场主体登记许可,在办理此次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时,采取欺骗手段,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了公司营业执照。
撤销许可的理由: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属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市场主体登记行为。
决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你公司2017年8月1日办理的市场主体登记。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直接向上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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