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药案
2022年3月,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的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不符合医疗器械产品定义的线索。经查,该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涂抹式给药器,擅自改变其产品结构组成,在瓶体内添加结构组成以外的、符合“风油精”药品性状特点的内容物,并在产品外包装上有意将产品名称淡化,而将风油精药品名称进行突出显示,且产品外包装能够误导购买者将其当成风油精药品。此外,该公司在已获得其它注册商标并将其标注在产品外包装的情况下,又将“风油精”作为商标进行恶意注册,且将“风油精TM”字样在产品外包装进行突出展示。
该公司以医疗器械冒充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2023年4月,该案移送至宜春市公安局。目前,樟树市公安局正在立案侦办。
二、某卫生院未按规定的温度环境要求储存疫苗案
2022年9月29日,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万载县某卫生院疫苗接种相关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冰箱内的“口服I型III型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人二倍体细胞)”与包装标签标示的储存条件不符,且一类疫苗与二类疫苗混放。执法人员当即对该院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2022年12月26日,检查该卫生院时又发现存在未按规定的温度环境要求储存疫苗的情况。
该卫生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的温度环境要求储存疫苗的行为。2023年3月,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对违法储存的疫苗予以销毁并罚款。
三、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2023年5月4日,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在操作台发现玻璃离子体水门汀(粉)等6种过期医疗器械。经查,该批医疗器械主要用于该中心患者日常治疗,为消耗品,包含在顾客总治疗费用当中,不对顾客销售和独立收费,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同时,该服务中心未保存进货销售票据,未建立相关使用销售台账。
该服务中心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等相关规定,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其过期的医疗器械并处罚款。
四、某医院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案
2023年4月6日,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宜丰县某医院进行专项检查,在其药房内发现胡黄连等3种配方颗粒超过有效期。
该院使用过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构成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存在药品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过期药品予以销毁,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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