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市市监械发〔2022〕2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各分局:
现将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做好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赣药监械监函〔2022〕1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做好经营环节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监管工作补充要求如下:
1.经营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的三级零售药店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在首次采购产品入库时,需书面告知辖区内市场监管部门。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各分局须及时做好辖区内经营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企业的登记工作,每周向市局报送更新信息,并尽快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2.督促经营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的零售药店按照“四类药品”的管理模式加强对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的经营管理,并指导消费者规范使用检测试剂。
3.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各分局要加大对网络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按照要求在销售页面公布所销售的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的相关产品信息,并指导消费者规范使用产品。
4.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各分局自2022年第二季度起,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2日将本辖区内经营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企业的监督检查情况汇总上报到 我局医疗器械监管科,如有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5.市局将适时组织开展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经营企业的督查检查或飞行检查,请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各分局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加强企业监管,切实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药品化妆品监管科联系人:钟雨柔 联系电话:7206711
医疗器械监管科联系人:邓 勤 联系电话:7206670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8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秘书科 2022年3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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