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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西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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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行政裁量基准”。今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省政府工作报告将“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列入2023年重点工作安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要求,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到2023年底前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普遍建立,基本实现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江西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并对民政领域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细化量化,形成了《江西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江西省民政部门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清单》。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江西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共二十七条,形成较为简明而完整的体系。第1-5条为总则部分,明确裁量基准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职责划分和基本原则。第6-14条为裁量阶次部分,列明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的具体适用情形。明确了,量罚标准。第15-23条为监督管理部分,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要求、程序和责任。第24-27条为附则部分,明确重要用语含义、兜底条款和实施日期等。

(二)关于《江西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明确每个行政处罚项目的名称、处罚依据、处罚种类、裁量档次、违法情节、裁量标准和实施机构。按照民政业务划分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基金会登记管理、行业协会登记管理、社会救助、区划地名管理、殡葬管理、养老服务管理、志愿服务管理、慈善组织管理、福利彩票管理等11大类,共涉及行政处罚项目92项。

(三)关于《江西省民政部门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清单》明确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涉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基金会登记管理、社会救助、地名管理、养老服务管理志愿服务管理、慈善组织管理等7个领域,共14项。

三、征求意见和审议情况

2023年3月13日至2023年4月12日,通过江西省民政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意见建议。已征求了相关处室局、属单位和设区市民政局的意见,充分吸收和采纳了相关意见。4月28日,经省民政厅党组会议、法治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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