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是指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该子女死亡或伤、病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一)特别扶助对象条件
1、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
我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子女家庭的夫妻。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户籍在本省内;
(2)女方年满40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
2、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
我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子女家庭的夫妻。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户籍在本省内;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伤、病残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二)特别扶助标准
1、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
独生子女(含收养子女)死亡、女方年满40周岁且未再生育也未再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以女方年龄段为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1)40至48周岁的,每人每月200元:
(2)49至59周岁的,每人每月450元;
(3)6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580元。
2、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
独生子女(含收养子女)伤、病残、女方年满49周岁且未再生育也未再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按每人每月350元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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