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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市筠阳街道聂圩村青龙桥自然村段“10•1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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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01807分许,高安市筠阳街道聂圩村青石桥自然村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00余万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规定,以及江西省安委会《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赣安督〔202214号)要求,1014日,宜春市人民政府成立高安市“10·1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和高安市人民政府等单位参加,并邀请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政府领导批示精神,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询问人员、查阅资料、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相关人员的责任,提出了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一、相关人员、车辆、企业及道路环境等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车主情况

1. CBR890/CMB61挂号重型半挂货车驾驶人

1)基本情况。万某,男,42岁,1980810日出生,汉族,份证号码:3601**************,户籍所在地:高安市筠阳街道**************;准驾车型:A2,发证机关:宜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档案编号:362200847883,初次领证日期:200275日,有效期至:202475日。从业资格证编号:3601**************,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有效期至:20241019日。

2)交通违法及事故记录。驾驶证状态:正常,当前记分:0分;违法记录:165条,已全部处理完毕,以货运车辆超过额定载质量的违法行为居多;20201215日驾驶货运车辆于丰城市辖区发生侧翻事故,未造成他人受伤。

2. CBR890/CMB61挂号重型半挂货车车主

1)基本情况。张某兵,男,39岁,1983914日出生,汉族,份证号码:3622**************,户籍所在地:高安市********;准驾车型:A2,发证机关:宜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档案编号:362200608958,初次领证日期:20021020日,有效期至:20241020日。从业资格证编号:3622**************,从业资格类别:道路旅客、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有效期至:202675日。

2)交通违法及事故记录。驾驶证状态:正常,当前记分:0分;违法记录:126条,已全部处理完毕,以货运车辆超过额定载质量、车辆设施不全及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违法行为居多;近三年无交通事故记录。

3. CZB343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驾驶人

1)基本情况。,男,57岁,19658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622**************,户籍所在地:高安市********准驾车型:D,发证机关:宜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档案编号:362260546849,初次领证日期:201185日,有效期至:202785日。

2)交通违法及事故记录。驾驶证状态:正常,当前记分:0分;违法记录:6条,已全部处理完毕,2019117日于高安市辖区被查处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近三年无交通事故记录。

4. 无号牌二轮电动车驾驶人

1)基本情况。吴某连,女,30岁,199210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622**************,户籍所在地:高安市筠阳街道**************,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近三年无交通违法及事故记录。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 CBR89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

1)车辆情况。车辆登记所有人:高安市龙茂物流有限公司;行驶证品牌:解放,红色;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使用性质:货运;车辆识别代号:LFWSRXSJ2K1F61902,发动机号:53312213;核定载人数:2人,事故实载人数:1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20313日,发证日期:2022919日,强制报废期:2035313日,检验有效期至:2023331日;保险终止日期:2023312日,购置交强险、商业险及货物运输定额保险,投保公司为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辆交强险保单号:H012321080120220001253,商业险保单号:H01232108082020220001284,定额保单号:PYQE202236050000000297。车辆道路交通运输证号:赣交运管宜字360983064883号,核发日期:2022923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设备);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日期:2022214日,等级评定:壹级;车辆已按规定安装GPS记录仪,事故发生时运行正常。

2车辆登记使用情况。登记所有人:高安市龙茂物流有限公司,登记地址:高安市祥符镇七一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MA380DKN01

3)车辆承检情况。2021222日经高安市诚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合格;2022214日经高安市三鑫车辆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合格。

4)车辆变更情况。2022919日办理车辆所有权变更手续,原所有人:江西韵之源物流有限公司,业务流水号:122916253215

5)无交通违法及事故记录。

2. CMB61号重型自卸半挂车

1)车辆情况。车辆登记所有人:高安市龙茂物流有限公司;行驶证品牌:众志华,红色;车辆类型:重型自卸半挂车;使用性质:货运;车辆识别代号:LB9BZG630MBJLG163;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22109日,发证日期:2022109日,强制报废期:2037109日,检验有效期至:20231031日;车辆装载情况:空载。

2)车辆登记使用情况。登记所有人:高安市龙茂物流有限公司,登记地址:高安市祥符镇七一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MA380DKN01

3)车辆承检情况。2022920日经高安市三鑫车辆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合格。

4)无交通违法及事故记录。

3. CZB343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

1)车辆情况。车辆登记所有人:胡某华;行驶证品牌:宗申,蓝色;车辆类型: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识别代号:LZSHCKZJXM8039251;发动机号:8M203757;核定载人数:1人,事故实载人数:1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22415日,发证日期:2022415日,强制报废期:2034415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430日;保险终止日期:2023415日,购置交强险,投保公司为人民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辆交强险保单号:PDZB202236220000021132;车辆装载情况:装载纸壳废品。

2车辆承检情况。2022415日免予上线检验。

3)无交通违法及事故记录。

4. 无号牌二轮电动车

1)车辆情况。车辆实际所有人:吴某连;车辆品牌:欧亚非,粉色;车辆类型:二轮电动车;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电机号:2018031311;核定载人数:1人,事故实载人数:3人;车辆未依法登记挂牌,未购置交强险及商业险。

(三)高安市龙茂物流有限公司

公司登记地址:高安市祥符镇七一大道,现办公地址:高安市筠州中路212号;成立日期:201868日,工商登记日期:2018628日,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法定代表人:李某晨,身份证号码:3622**************。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360983293116,领证日期:2022816日,有效期至:2026816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设备),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公司自202112月至20229月,风险等级长期处于中低风险状态;公司现有工作人员5人,其中法人代表为李某晨,安全管理员为李某国,会计为李某晨,出纳为胡某青,业务员为李某。经查询公司车辆台账,目前公司名下挂靠货运车辆共19辆,其中重型半挂车10辆,均处于正常状态。

(四)事故相关技术检验情况

1. 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对赣CBR890/CMB61挂号重型半挂货车、赣CZB343宗申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和无号牌欧亚非牌二轮电动车的技术性能进行检验鉴定,检验结果:赣CBR890/CMB61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制动性能、转向性能、灯光性能合格;赣CZB343宗申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制动性能、转向性能、灯光性能合格,外廓尺寸不合格;无号牌欧亚非牌二轮电动车制动性能、转向性能、灯光性能合格。(赣神州中心〔2022〕痕鉴字第52315232523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2. 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对无号牌欧亚非牌二轮电动车的技术性能属性进行检验鉴定,检验结果:该无号牌欧亚非牌二轮电动车属于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且符合机动车范畴。(赣神州中心〔2022〕痕鉴字第523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3. 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对万某、胡某华和吴某连三人血液中的乙醇进行检验鉴定,鉴定意见:所送万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35.11mg/100ml,已达到饮酒后驾驶营运车辆的标准;所送胡某华和吴某连血液中均未检出乙醇成分。(赣求实中心〔2022〕毒鉴字第36543660365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4. CZB343宗申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外廓限值:长≤3.5m,宽≤1.5m,高≤2.0m,实际测量该车总长4.3m;承载货物超出货厢尾部0.8m;承载货物超出货厢两侧1.6m(注:左侧超出1m,右侧超出0.6m);承载货物高2.2m,超出高度限值0.2m

(五)事故车辆GPS记录

CBR890/CMB61挂号重型半挂货车GPS数据信息显示:2022101018:06:48速度为46Km/h18:07:4818:08:48速度为33Km/h18:09:48速度为0Km/h,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的瞬时速度未达到超速标准。

(六)事故车辆行驶轨迹

1. 2022101012时许,万某、张某兵、李某晨和黄某四人于高安市中山商贸城美味饭店就餐,席间仅万某喝了一杯椰岛海王牌药酒(约110ml),其他人均未饮酒;16时许,万某于石脑服务区等待维修赣CBR890/CMB61挂号解放牌重型半挂货车,期间独自购买一瓶老村长牌白酒(125ml/42%vol)和三瓶矿泉水,并在车辆附近独自饮用白酒(约75ml);17时许,车辆维修完毕,万某遂驾车沿石脑东大道、环城南路、X314县道前往聂圩村停车场。

2. 2022101016时许,胡某华驾驶赣CZB343宗申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装载纸壳废品由高安市关下六组出发,沿胜利路、外环路、X314县道前往聂圩村打包厂。

3. 2022101017时许,吴某连驾驶无号牌欧亚非牌二轮电动车搭载其儿子涂某豪、涂某轩由高安市第十小学出发,沿桥南路、城南车站路口、X314县道前往聂圩村涂家自然村。

(七)事故现场天气、道路环境情况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为白天,天气晴,视线良好。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位于原S218省道(现X314县道)高安市筠阳街道聂圩村青石桥自然村段,道路呈南北走向,北至高安市区,南至高胡公路,东西两侧为农田、村落。双向两车道,沥青平直路面,道路全长3.3Km,宽8m,中段设有限速40Km/h标牌,高胡公路改道后,该路段等级模糊,管养单位不明,路面标志标线不清,相关道路交通设施缺失较为严重。

(八)事故现场周边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经核查,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针对该路段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问题,于2022130日以高安市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向筠阳街道下发《关于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改函》(高道交办函〔202228号);高安市交通运输局于2022214日将该函转发至筠阳街道。截至事故发生时,该路段交通安全隐患依然未能整改到位。

二、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说明: 120221010日下午1730分许,万某饮酒后驾驶赣CBR890/CMB61挂号解放牌重型半挂货车沿高安市X314县道由北向南行驶。101807分许,其驾车行至高安市筠阳街道聂圩村青石桥自然村段正超越前方由吴某连驾驶的无号牌欧亚非牌二轮电动车时,遇胡某华驾驶的赣CZB343宗申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路边起步进入道路,二轮电动车当即与三轮摩托车发生刮碰,随即二轮电动车倒地后被赣CBR890/CMB61挂号解放牌重型半挂货车碾压,造成二轮电动车乘客涂某轩、涂某豪当场死亡,驾驶人吴某连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101815分许,万某于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2345分许,万某于高安市瑞阳大道海沁养生足浴店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1. 事故救援情况。202210101812分,高安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三轮摩托车司机胡某华报警后,立即指派辖区中队和事故处理中队值班民警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同时,转警至辖区派出所、120急救中心等部门,请求指派人员前往现场救援。1820分,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南中队中队长刘某庭、值班民警程某生到达事故现场立即开展先期处置。1822分许,120急救车到达事故现场,随即展开紧急抢救。涂某轩、涂某豪二人因头颅被碾压,当场死亡;伤者吴某连随即被120送往高安市人民医院抢救。2022101109时,吴某连抢救无效死亡。

2. 事故现场勘查工作于202210101840分开始,1930分结束,2010分事故现场清理完毕,并向高安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报告,道路恢复通行。

3. 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急响应情况。事故发生后,省、市领导高度重视。省委副书记、省长叶建春,宜春市委副书记、市长严允,宜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张俊先后作出批示。高安市委、市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宜春市副市长、高安市委书记郑绍,高安市委副书记、市长周万辉作出批示,高安市委常委、副市长习杰斌,高安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张坚迅速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安市公安局、高安市应急管理局、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高安市筠阳街道主要领导先后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

(三)事故信息报送情况

10101845分,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向高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电话报告事故情况。

10102047分,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向高安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

10102058分,高安市应急管理局向宜春市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事故情况。

10102139分,高安市应急管理局向宜春市应急管理局书面报告事故情况。

10102145分—2215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分别向省应急管理厅、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值班室报告事故情况。

10110907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接高安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续报事故人员伤亡情况。

10110910分—915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分别向省应急管理厅、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值班室续报事故人员伤亡情况。

(四)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高安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事故善后处置小组,及时对死者家属开展慰问工作,安抚家属情绪。  

截至目前,双方车辆所属保险公司各垫付了部分交强险,三轮摩托车驾驶人胡某华及挂车所属公司支付了部分赔偿款,因该案涉及赔偿金额较大,保险理赔存在困难,赔偿未能达成一致,已提请法院民事诉讼。

三、事故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涂某轩、涂某豪当场死亡,吴某连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200余万元。

1. 吴某连,女,30岁,199210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622**************,户籍所在地:高安市筠阳街道**************;事故发生时驾驶无号牌欧亚非牌二轮电动车并加装雨棚,系重度颅脑损伤导致急性中枢神经功能障碍而死亡。

2. 涂某轩,男,8岁,20147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609**************,户籍所在地:高安市筠阳街道***************;系吴某连长子,高安市第十小学学生,事故发生时搭乘无号牌欧亚非牌二轮电动车,未戴安全头盔,系头部遭受碾压损伤导致急性中枢神经功能障碍而死亡。

3. 涂某豪,男,6岁,20161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609**************,户籍所在地:高安市筠阳街道**************;系吴某连次子,高安市第十小学学生,事故发生时搭乘无号牌欧亚非牌二轮电动车,未戴安全头盔,系头部遭受碾压损伤导致急性中枢神经功能障碍而死亡。

四、涉事企业及属地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一)高安市龙茂物流有限公司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高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已向该企业下达停业整改通知书。经核查,该企业法人代表李某晨及安全管理员李某国二人分别于2021428日和202161日取得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考核合格证明(类别为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该企业已按照要求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月不定时召开安全管理工作例会,并通过微信等方式提醒车主、驾驶员行车注意事项,安排专人对车辆实施动态监控,建立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值班记录表和道路运输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表等相关台账。但该企业安全生产仍然存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重效益、轻安全,安全管理较为混乱等情况,未能有效履行对驾驶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车辆管理监督的职责。主要体现在相关管理制度、应急预案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存在照搬照抄情况,如《高安市龙茂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职责与企业人员不相符,《安全例会制度》出现袁州区运管所字样,《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中“3.1响应分级包含厂房、仓库、油库火灾事故相关内容等;未组织签订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书,仅与车主签订责任书,未能及时跟踪掌握车辆实际驾驶员的情况;未按照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对驾驶员安全培训教育落实不到位,对挂靠车辆挂而不管,存在管理脱节现象,车辆安全管理长期存在管不动”“管不到的现象。

(二)高安市诚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该公司登记地址:高安市货运汽车产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MA35MK6MX6,营业期限至:长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201405341482,有效期至:2026627日。该公司相关检测计量器具全部定期进行检定,车辆审验过程记录完整,排除违规审验等情况。

(三)高安市三鑫车辆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该公司登记地址:高安市汪家圩乡高伍公路以西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589223986F,营业期限至:206229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81405341202,有效期至:2024712日。该公司相关检测计量器具全部定期进行检定,车辆审验过程记录完整,排除违规审验等情况。

(四)交警部门履职情况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路段归属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南中队管辖。中队在职民警职工11人,辅警28人,事故发生当日,按照事故值班岗、联勤岗及备勤岗的配置安排,在岗人员共计29人。事故发生后,事故值班岗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协调处置。

经核查: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自2022年以来开展整治行动数百余次。现场查处各类交通违法15万余起,其中酒驾1515起(含醉驾399起),机动车无证驾驶792起,机动车超员837起,摩托车超员150起,摩托车未戴头盔16615起,货车违法载人24起,货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1489起,货车超载3976起,行人违法1238起,电动车违法载人597起。

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虽然已组织开展针对一盔一带,二(三)轮电动摩托车非法载人及车辆违规加装雨棚等专项整治行动,同时也建立相关查处数据台账,但城区及周边道路二轮电动自行车违规安装遮雨棚、占道行驶、逆向行驶、不按交通信号灯行驶、超载行驶等违规行为依然突出,交通秩序较为混乱,且头盔佩戴率较低,反映出大队在查处、打击方面依然不够精准,管控力度不足,监管存在疏漏,早晚出行高峰期间,见警率较低。

(五)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履职情况

高安市交通运输部门为强化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制订并落实检查计划和双随机抽查方案,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加强两客一危等重点车辆的动态监管和隐患闭环管理,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强化年、打非治违等活动,组织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管人员两类人考核,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形式随机抽查执法人员268人次,抽查企业134家次;在重点时段期间,对全市16两客一危企业进行了6次专项安全生产检查或综合安全生产检查,检查企业116家次,排查发现问题隐患105个。按照风险等级开展联合检查、安全约谈运输企业700余家次,责令停业整改28家次,吊销证照66本,安全生产执法罚款近15万元。组织安全培训6期,培训企业安管人员1069人。该局为强化行业安全监管,于20226月开展网格化安全管理试点,至9月全面推开,分级分步实施,逐步实现全覆盖,现已检查交通运输企业千余家。

截至202210月,高安市现有两客一危企业16家,普货运输企业5300余家,其中因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问题被评为高风险运输企业245家;中风险运输企业1413家。运输企业数量庞大、分布广、门槛低,而管理人员配备相对偏少(职能股室仅有2人),导致对于车辆数量较少的此类家庭作坊式的企业在检查监管上相对较少,同时缺乏行之有效的管控措施。

(六)乡镇、街道部门履职情况

1. 高安市筠阳街道自2022年以来多次召开道路交通安全专项工作会议,以划片分组的方式,组织干部定期联合辖区派出所到红绿灯路口、圆盘、中小学幼儿园门口及农贸市场等重点区域进行值守,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以及劝导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专项活动。同时通过线上+线下双结合方式,利用微信群、朋友圈等平台,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一封信,切实增强广大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利用道路交通安全电子屏宣传标语、交通宣传栏、横幅、喇叭等,教育、引导市民群众遵守红绿灯规章,戴好安全头盔,拆除电动车非法加装雨蓬等。但根据高安市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关于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改函》(高道交办函〔202228号)有关要求,筠阳街道聂圩村青石桥自然村段交通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

2. 高安市祥符镇政府已于2022年初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分工部署,对辖区内运输企业进行走访并建立工作微信群。定期组织公司人员到镇政府参加安全工作会议,传达各级安全生产会议精神,组织播放安全教育警示片等工作,联合辖区属地交警部门对中高风险企业开展上门入户检查和宣传。同时通过采取进社区、进学校、进村民家拉家常等方式,提高群众安全文明出行意识,引导群众遵守交通法规,戴好安全头盔,文明骑行。但日常安全监管不细致,未及时发现高安市龙茂物流有限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管理脱节等突出问题隐患。

(七)高安市第十小学履职情况

高安市第十小学布置专人分管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并定期与辖区内交警中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在学校教学中内通过课堂讲解、专题实践活动、宣传板报、建立家校工作群等形式宣传交通安全工作。但在日常学生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方面不够认真细致,对于部分孩子上下学佩戴安全头盔提醒、教育工作不到位,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仅限于完成形式任务,未及时落实督促跟进。

五、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直接原因

重型半挂货车驾驶人万某在不具备超车条件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车辆试图超越前方二轮电动车,遇二轮电动车与三轮摩托车刮碰倒地后,二轮电动车车上人员被货车碾压;三轮载货摩托车驾驶人胡某华驾驶机动车驶离临时停车点时,未提前开启左转向灯、未注意观察后方来车情况,且载物超长、超宽、超高。

(二)事故发生间接原因

1. 二轮电动车驾驶人吴某连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擅自加装遮阳伞、未佩戴安全头盔和违法载人。

2. 重型半挂货车所属高安市龙茂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不健全,未按照规定对驾驶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对车辆实际驾驶员失管、漏查,对挂靠车辆长期存在管理脱节的情况。

3. 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在一盔一带、二(三)轮电动摩托车非法载人及车辆违规加装雨棚等专项整治效果不理想,超载、未佩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依然突出,且未能及时发现并阻止二轮电动车违法载人及未佩戴安全头盔等违法违规行为,未能发现并消除三轮摩托车载物超长超宽等现象。对机动车驾驶人酒驾查处力度不足,未能精确查处肇事车辆驾驶人酒驾的违法行为。

4. 高安市交通运输局在对全市运输企业的日常监管过程中,对中低风险的小微作坊式企业监管存在疏漏,监管力度不够大。

5. 高安市筠阳街道对高安市筠阳街道聂圩村青石桥自然村路段交通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

6. 高安市祥符镇人民政府安全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发现高安市龙茂物流有限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管理脱节等突出问题隐患

7. 高安市第十小学交通安全教育提醒工作不到位,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提醒教育工作未及时落实跟进。

(三)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根据《高安市农村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1]《高安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2]规定,高安市筠阳街道履行道路管养职责存在缺失,高安市交通运输局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监督考核不到位,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南中队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出问题后督办不到位,从而导致事故发生路段隐患久拖不决,长期处于管控盲区。

(四)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高安市筠阳街道聂圩村青石桥自然村段“10·10”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相关人员责任及处理意见

1. 万某,男,身份证号码:3601**************,江西省高安市人,事故车辆赣CBR890/CMB61挂号重型半挂货车驾驶人。经交警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3]、第三十八条[4]、第七十条第一款[5]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7]及第九十二条[8]之规定,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9]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现高安市人民检察院已逮捕

2. 胡某华,男,身份证号3622**************江西省高安市人,事故车辆赣CZB343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驾驶人。经交警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项[10]及第五十七条第(一)项[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现高安市人民检察院已逮捕

3. 吴某连,女,身份证号3622**************江西省高安市人,事故车辆无号牌二轮电动车驾驶人。经交警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12]、第十九条第一款[13]、第五十一条[14]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处罚。

4. 张某兵,男,份证号码:3622**************,江西省高安市人,事故车辆赣CBR890/CMB61挂号重型半挂货车车主。其在明知万某酒后驾车发生亡人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为了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协助万某肇事逃逸,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16]之规定,涉嫌窝藏、包庇罪,现高安市人民检察院已批准逮捕

5. 李某晨,男,身份证号3622**************江西省高安市人,高安市龙茂物流有限公司法人,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职责不到位,未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公司实际不相符,未按照制定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实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17]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宜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18]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行政处罚罚款。

6. 李某国,男,身份证号3622**************江西省高安市人,高安市龙茂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车辆驾驶员失管、漏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19]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20],由宜春市交通运输局提请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吊销其相关安全生产资格,并由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行政处罚罚款。

(二)事故相关企业责任及处理意见

高安市龙茂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涉事车辆挂而不管,对车辆驾驶员酒驾失管、漏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21]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22]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宜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23]规定,对该企业处一百万元以上两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意见

1. 胡某,男,身份证号码:3622**************,江西省高安市人,时任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对交通秩序疏于管理,对下级单位上报的隐患整改跟踪督导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谈话。

2. 刘某庭,男,身份证号码:3622**************,江西省高安市人,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南中队中队长,对辖区秩序管控存在疏漏,精准性不足,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责成其向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深刻书面检讨。

3. 盛某,男,身份证号码:3622**************,江西省高安市人,时任高安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对运输企业疏于管理,对下级单位上报的隐患整改跟踪督导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谈话。

4. 王某波,男,身份证号码:3622**************,江西省高安市人,高安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分管货物运输,对中低风险运输企业监管存在疏漏,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运输企业履行安全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谈话,并向高安市交通运输局作出深刻书面检讨。

5. 刘某光,男,身份证号码:3622**************,江西省高安市人,高安市筠阳街道党委委员、武装部部长,主管交通、公路建设工作,对聂圩村青石桥自然村路段交通安全隐患整改跟踪督导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谈话。

6. 聂某辉,男,身份证号码:3622**************,江西省高安市人,高安市筠阳街道养路队队长,对聂圩村青石桥自然村路段交通安全隐患整改失责,未按有关规定及时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免去其筠阳街道养路队队长职务。

7. 胡某幸,男,身份证号码:3622**************,江西省高安市人,高安市祥符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主任,协管安全生产,对涉事运输企业安全监管疏于管理,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谈话。

8. 张某太,男,身份证号码:3622**************,江西省高安市人,高安市祥符镇人民政府汽运办主任,对涉事企业安全监管疏于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谈话。

9. 胡某才,男,身份证号码:3622**************,江西省高安市人,高安市第十小学副校长,分管教育安全,对学生安全教育疏于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提醒谈话。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深刻吸取“10·1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举一反三,堵塞漏洞,全面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确保高安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平稳,提出如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专题研究部署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高安市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针对2020年以来高安市发生多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突出省安委办主任在高安市实地暗访暗查发现公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差、国省道安全设施不全、路面见警率不高、道路两旁经营商户无序堆放和占道现象比较普遍等薄弱环节,专门召开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专题研究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制定专项整治方案,督促部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从严落实人、车、路、管等安全措施,有效防范事故发生。同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问责。

(二)加大查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二(三)轮电动摩托车抵制交通违法行为。高安市交管部门要结合当前交通秩序管理实际情况,常态化开展辖区二(三)轮电动摩托车交通分析研判,认真查找车辆整治工作中存在的盲区和薄弱点,针对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乱点发生的特点和规律,不断优化查处方案,严查电动摩托车酒醉驾、非法改拼装、未戴安全头盔、非法载人、未成年人骑行等重点违法行为,坚持做到发现一起、处罚一起、教育一起。同时不断扩大教育宣传覆盖面,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出行意识,尤其要加大各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教育引导群众坚决抵制电动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确保自身及他人交通安全。

(三)加大精准打击力度,从严查处货车交通违法行为。高安市交管部门要坚持日常管控与集中整治并重,灵活运用交叉用警、区间整治等方式,切实增强对货运车辆酒醉驾等重点违法行为打击的针对性、实效性,切实形成整治严查、严管的高压态势。同时精准管控重点时段、重点路段、重点车辆、重点驾驶人违法多发的规律,以国省道及沿线农村道路等货运车辆相对集中出行的区域作为主阵地开展违法整治。

(四)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切实消除道路安全隐患。高安市交通运输部门要坚持以两客一危一货为重点,突出人、车、路、企业等环节源头风险隐患,科学分析研判,推动排查整改。充分利用江西省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管理研判系统的排查优势,重点针对国省道及沿线农村道路平交路口存在的行车视距盲区、警示标志不全、无反光设施、支路无减速设施等安全隐患;临水临崖、急弯陡坡路段无路侧防护设施、无震荡减速标线、无提示标识等安全隐患,要及时排查整改到位,并组织专人开展隐患整改回头看,确实每一起隐患整改落实到位,坚决遏制事故易发势头,全力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平稳、有序。

(五)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压紧压实运输企业主体责任。高安市交通运输部门要紧盯道路运输企业主体责任,全面深入辖区客货运重点企业,针对客货运车辆运营资质,车辆安全运行制度、监管责任,企业GPS动态监管、安全防护设施等情况进行逐一排查,同时强化各职能部门间协作联动机制,加大行业监管和惩戒力度,对于辖区重点风险企业暴露出车辆挂而不管、违法较多、事故频发、隐患严重等情况,要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及时采取约谈、挂牌整改、停业整顿等管控措施,全力营造严管重治的高压氛围。

高安市“10·1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1] 《高安市农村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四条:“农村公路的建设应当由所在乡镇(街办、风景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

[2] 《高安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第三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养护责任主体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具体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考核实施。通过考核,掌握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动态,农村公路养护机构的建设,养护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和养护管理工作的成效等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全面情况。”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7]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8]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项:“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19]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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