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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宜慈公路袁州区新田镇段“5•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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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522917分许,宜春市宜慈公路袁州区新田镇段(S224线67Km+500m)发生一起死亡4人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等规定,按照省安委会《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要求2022525日,宜春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和袁州区人民政府等单位参加的袁州区“5·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市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询问人员、查阅资料、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相关人员的责任,提出了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

一、相关人员、车辆、道路环境、企业等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陈水帮,男,1986321日出生,汉族,份证号码:3622**************,户籍所在地:宜春市袁州区慈化镇************;准驾车型:C1F,发证机关:宜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驾驶证号:362201************档案编号:362201266085,初次领证日期:2014618日,有效期至:2030618日,驾驶证状态正常,2022以来累计记分:3分。事故发生时驾驶赣CEA361小型普通客车

2.黄斌,男,19835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622**************,户籍所在地:宜春市袁州区辽市乡************;准驾车型:B2E,发证机关:宜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驾驶证号:362201198305013636,档案编号:362200662817,初次领证日期:2005610日,有效期至:2081610/长期,驾驶证状态正常,2022以来累计记分:0分,已定期进行驾驶证审验,审验相关流程符合程序规定;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号:362201************,领取时间:2020615日,有效期至:2026615日,已按规定参加岗前技能培训。事故发生时驾驶C7P507重型罐式货车。

(二)事故车辆安全员情况

龙江杰,男,19643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622**************,户籍所在地:宜春市袁州区秀江街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押运员,系黄斌同事,证件档案号9500064875,领取时间:2019115日,有效期至:202431日,已按规定参加岗前技能培训。事故发生时乘坐于C7P507重型罐式货车副驾驶位。

(三)事故车辆情况

1.CEA361号小型普通客车

1)车辆情况。车辆登记所有人:陈水帮;行驶证品牌:五菱牌LZW6478EA6A,黑色;车辆类型:小型普通客车;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识别代号:LZWADAGA1LE157280,发动机号:UL52020612;核定载人数:7人,事故实载人数:4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20923日,发证日期:2020923日,强制报废期:20991231日,检验有效期至:2022930日;保险终止日期:2022930日,购买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200万,投保公司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交强险保单:12210043901391410764,商业险保单:12210043901391410760;车辆未安装行车记录仪等相关设备。

2)车辆承检情况。2020923日免于上线检验

2.C7P507号重型罐式货车

1)车辆情况。行驶证品牌:楚胜牌CSC5312GYYLDV,白/灰色;车辆类型:重型罐式货车;使用性质:危化品运输;车辆识别代号:LGAX5D653K4001775,发动机号:78906444;核定载人数:2人,事故实载人数:2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1989日,发证日期:201989日,强制报废期:202989日,检验有效期至:2022831日;保险终止日期:202286日,购买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200万,投保公司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奉新支公司,交强险保单号:12210053901323794014,商业险保单:1221005390132374010;运输类别为第3类,道路运输证号:360900211530;车辆危险

志灯、安全监控系统、紧急切断装置及GPS行车记录仪均已安装。

2)车辆登记使用情况。登记所有人:江西宜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登记地址:奉新县潦河东路107号至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MA35JHNC1H

3)车辆承检情况。202076日车辆于奉新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合格;2021529日车辆罐体于岳阳岳化冠翔检修公司检测合格;202175日车辆于奉新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合格。

4)车辆装载情况:根据该车在公安机关登记注册信息显示车辆核定载质量18400kg,经测量实际载质量为20540kg,超过核定载质量的11.63%经交警部门出具的《关于“5·22”较大事故责任认定的补充说明》确认,该车超载情况与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

(四)事故相关技术检验情况

1.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对赣CEA361小型普通客车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进行鉴定,分析意见为:被鉴定车辆赣CEA361号小型普通客车,事故发生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要求。

2.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对赣C7P507重型罐式货车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进行鉴定,分析意见为:被鉴定车辆赣C7P507重型罐式货车,车后左右制动灯不亮,此项目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要求。经调查,该项性能问题与事故发生无直接关联。

3.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对赣CEA361小型普通客车瞬时速度进行鉴定,分析意见为:被鉴定车辆赣CEA361小型普通客车,事故发生前行车记录仪录像画面中通过参照线区间2022-5-22-9:17:36)的速度约为:72Km/h

4.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对赣C7P507重型罐式货车瞬时速度进行鉴定,分析意见为:赣C7P507重型罐式货车,事故发生前行车记录仪录像画面中通过参照线区间(2022-5-22-9:17:36)的速度约为:60Km/h

5.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CEA361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陈水帮及C7P507重型罐式货车驾驶人黄斌二人血样进行酒精检测,其结果为,送检的陈水帮及黄斌二人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含量。

6.宜春公安司法鉴定中心CEA361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陈水帮及C7P507重型罐式货车驾驶人黄斌二人血样进行毒品检测,其结果为,送检的陈水帮及黄斌二人血液中未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分。

(五)事故车辆行驶轨迹

事故发生前,陈水帮驾驶赣CEA361小型普通客车,搭载陈建万、陈兴海及陈兴涛,从袁州区慈化镇慈化村家中出发,沿224省道前往宜春市武功山大道御湖城小区;黄斌驾驶赣C7P507重型罐式货车,搭载龙江杰,从袁州区湛郎街道枯桐岭油库出发,沿224省道前往袁州区辽市镇楠飞加油站卸油。

说明: 1657267958957
说明: 1657268045361


上图为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行驶轨迹截图

(六)事故现场道路环境情况

该道路起于宜春市袁州区白泥岭,接环城西路,经新田、辽市、飞剑潭、慈化等乡镇,终于湖南省交界处双板桥,全长74.12Km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位于宜慈公路新田镇里光村苟家塘组67Km+500m段,属于新田至慈化段,道路呈东西走向,东至袁州区新田镇方向,西至袁州区慈化镇方向,南北两侧为农田,沥青路面,双向两车道,路基宽度12M,路面路宽7.5M,设计速度60Km/h。中间施划单黄实线分隔双向车道,两侧设有防撞护栏,弯道路面,标志标识清晰有效。

该道路于2018 11月经宜春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检验验收判定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路线、路基路面、桥梁、防护等符合设计批复要求,满足相关文件要求[1]

(七)事故驾驶人及车辆违法处理情况

1.经查询驾驶人陈水帮违法记录共计26条,已全部处理完毕。违法时间由2015年至2021年,其中,不记分违法行为19条,记2分违法行为2条,记3分违法行为3条(车辆逆向行驶1条,未按规定车道行驶1条,车辆逾期未审验1条),记6分违法行为2条(违反交通信号灯2条);机动车乘客未系安全带4条,超速行驶4条,无事故记录。

2.经查询驾驶人黄斌违法记录共计15条,已全部处理完毕。违法时间由20142021年,其中,不记分违法行为3条,记3分违法行为9条(违反标志、标线指示通行7条,城市道路、高速未按规定车道行驶各1条),记6分违法行为3条(违反交通信号灯2条,高速公路不按规定临时停车1条);无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违法记录,无事故记录。

3.经查询赣CEA361小型普通客车违法记录共计6条,2条未处理(车辆逆向行驶1条,未礼让行人1条)。违法时间由2020年至2022年,其中,不记分违法行为2条,记3分违法行为4条;无事故记录。

4.经查询赣C7P507重型罐式货车违法记录共计2条,已全部处理完毕。违法时间于2021年期间,其中,不记分违法行为2条;无事故记录。

(八)驾驶证申领及注销情况

1.经系统查询和调阅陈水帮驾驶证档案获悉,驾驶人陈水帮,于2014618日初次申领“C1”类机动车驾驶证,培训驾校:宜春市慈化镇顺隆驾驶员培训学校,2016623日报名增驾“F”类准驾车型。其档案中驾考资料记录完整,且定期办理补换证业务,经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出具的相关材料佐证,排除违规获取驾驶证的情况。

2.经系统查询和调阅黄斌驾驶证档案获悉,驾驶人黄斌,于2005610日初次申领“B2”类机动车驾驶证,培训驾校:宜春市驾驶员培训学校20201027日报名增驾“E”类准驾车型。其档案中驾考资料记录完整,且定期办理补换证业务,经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出具的相关材料佐证,排除违规获取驾驶证的情况。

(九)事故现场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时为白天,天气阴,视线良好。

(十)江西宜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登记地址:宜春市奉新县潦河东路107号至109号,成立日期:201674日,工商登记有效期:201674日至203673日,注册资本:500万元整;法定代表人:蔡亮,身份证:36**************,住址:奉新县冯川镇************。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360900211530,领证日期:2019722日,有效期至:2023721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公司现有危货运输车辆70辆,管理人员6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员分别于2020827日、2021723日取得相关考核合格证明。

二、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经调取相关视频材料证实,20225228时许,陈水帮驾驶赣CEA361小型普通客车从袁州区慈化镇慈化村出发,沿224省道前往宜春市武功山大道御湖城小区;917分许,该车辆由西往东行驶至宜慈公路袁州区新田镇里光村苟家塘组67Km+500m拐弯路段时,占道行驶、失控,快速撞向对向车道路边防撞护栏,随即车辆发生反弹与正常行驶由黄斌驾驶的赣C7P507重型罐式货车发生碰撞,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说明: 微信图片_20220525172606

上图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二)事故救援处置情况

1.事故救援情况。2022522918,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指挥中心接到罐式货车驾驶人黄斌报警后,立即指派辖区交警中队和事故处理中队值班民警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同时转警至辖区派出所、120急救中心、消防应急救援等部门,请求指派人员前往现场救援。940分,西村交警中队值班民警到达事故现场立即展开先期处置;931分至1036分,四辆救护车陆续到达;954分,消防救援人员到达;医护、消防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赣CEA361小型普通客车车内有4名被困人员,随即开展紧急抢救;1030分,伤者陈兴海到达宜春新建医院;1033分,伤者陈兴涛到达宜春新建医院。1107分,陈兴海、陈兴涛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现场勘查工作于2022522940分开始,1257分结束,1315分事故现场清理完毕,并向指挥中心报告,1321分道路恢复通行。

2.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急响应情况。宜春市袁州区委区政府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区公安交警、消防、应急、卫健等部门赶赴现场支援抢险救援工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宜春市委市政府,以及宜春市公安局、宜春市应急管理局等负责同志迅速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据统计,各部门共出动45人次、18车次参与事故救援。

(三)事故信息报送情况

5221006分,宜春市袁州区新田镇向袁州区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事故情况;1040分,袁州区应急管理局向宜春市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事故情况;1048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向江西省应急管理厅电话报告事故情况;1112分,袁州区应急管理局向宜春市应急管理局书面报送事故情况;11411145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分别向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值班室、宜春市委总值班室、宜春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事故;1327分,袁州区应急管理局向宜春市应急管理局续报事故人员伤亡情况;1406分至1408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分别向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值班室、宜春市委总值班室、宜春市政府总值班室续报事故人员伤亡情况。

(四)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宜春市袁州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慈化镇政府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成立善后处置小组,联同辖区派出所、交警中队对死者家属开展慰问工作,安抚家属情绪。当事人黄斌及宜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22531日与死者家属签订赔偿协议赔偿款已全部赔付到位

三、事故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陈水帮、陈建万当场死亡,陈兴海、陈兴涛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300余万元。

1.陈水帮,男,1986321日出生,汉族,份证号码:3622**************,户籍所在地:宜春市袁州区慈化镇************事故发生时驾驶赣CEA361小型普通客车

2.陈建万,男,195811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622**************,户籍所在地:宜春市袁州区慈化镇************;系陈水帮父亲,事故发生时乘坐于CEA361号小型普通客车副驾驶位

3.陈兴海,男,20061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609**************,户籍所在地:宜春市袁州区慈化镇************;系陈水帮长子,宜春市第八中学初三年级学生,事故发生时乘坐于赣CEA361小型普通客车后排位

4.陈兴涛,男,20098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609**************,户籍所在地:宜春市袁州区慈化镇************;系陈水帮次子,宜春市第八中学初一年级学生,事故发生时乘坐于赣CEA361小型普通客车后排位

四、涉事企业及属地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一)江西宜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蔡亮作为主要负责人,同时也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安全员彭学文负责安全生产及车辆管理工作。该企业已按要求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并以文件形式设立安全机构、任命安管人员,每月不定时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并通过微信工作群传达相关文件精神,宣传驾驶员安全行车知识,督促驾驶员及押运员参加线上安全营运考核;该企业已按要求与驾驶员、押运员签订安全责任状、聘用合同等;该企业对危货运输车辆已全部纳入第三方动态视频监控平台,不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开展消防应急演练、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等各项活动。

(二)奉新县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

公司登记地址:宜春市奉新县奉新大道,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161405340308,有效期至:2028217日,该公司相关检测计量器具全部定期进行检定,车辆审验过程记录完整,排除违规审验等情况。

(三)交警部门履职情况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路段归属交警直属二大队袁州区西村中队管辖。事故发生当日,带班领导指导员易趣,辅警俞强、邹鑫、周洪星、周基鹤、袁健雄、梁诚于均在岗在位,且在接到事故报警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协调处置。经事故调查组查阅该中队国省道错时联勤、检查登记重点车辆等工作台账,发现该中队在日常巡逻管控中管事率较高,能及时发现并消除路面安全隐患,有效针对营运车辆重点违法、涉牌涉证、酒醉驾等违法行为,定期组织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

(四)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履职情况

1.宜春市袁州区交通运输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引导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担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7项职责;督促企业抓好一报告双签字五个一”、“十个一次、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各项任务的落实落地。开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履责情况的监督检查46家,完成两客一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22家,对已逾期的一家企业,下达整改通知。开展路面打击工作至今,执法大队联合公安交警、乡镇人民政府,共出动执法人员、工作人员600余人次,执法车辆100余台次,共检查货运车辆400余辆,查处非法改装19辆、非法营运13辆、危货运输违法4辆,超限超载45辆,共查处车辆81辆,处罚违法车辆55辆。

2.奉新县交通运输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文件、会议及指示精神,对各阶段的工作进行全面分析部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三年行动巩固提升年、打非治违、百日行动、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安全强化年等活动。今年以来,出动执法人员1500余人次,检查重点企业57家次,排查出安全隐患69个,完成整改69个,并建立对应台账;集中约谈企业9家,其中对宜和运输公司进行不定期检查7次,相关安全隐患已全部督促整改到位。执法大队及治超站点共检查来往车辆11069余辆,其中查处非法营运车辆9辆,非法改装车辆8辆,超限车辆81辆,卸载货物3646吨、行政处罚99万余元。

五、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直接原因

陈水帮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占道行经弯道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存在分心驾驶,临危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与路边防撞护栏发生第一次碰撞,随即小型普通客车反弹快速撞向相对方向黄斌正常行驶的赣C7P507罐式货车。

(二)事故发生间接原因

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陈水帮自身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未能按照要求监督后排乘客系扣安全带,导致加重事故发生的后果。

(三)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1.江西宜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挂靠车辆驾驶员的安全培训不到位,未能及时掌握车辆违法行为,并消除隐患。

2.宜春市袁州区枯桐岭油库,日常对油罐车装载时习惯性通过车辆容积率加载至防溢自动报警,未能及时将容积转换成核定载质量进行配载,造成配载时出现超载现象。

3.宜春市袁州区交通运输执法大队彬江中队,对于此类危化品运输车辆的装载情况存在认识误区,把握不够精准,未能查处到此类车辆的超载行为联合相关部门对此类车辆的抽查和处罚力度还不够大。

4.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袁州区西村中队,针对车辆乘客未系安全带的交通违法,查处、打击不够精准,监管存在疏漏。

(四)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宜春市宜慈公路袁州区新田镇段“5·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非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理建议

1.陈水帮,男,份证号码:3622**************,事故车辆赣CEA361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经交警部门认定,其占道行经弯道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违法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2],涉嫌交通肇事罪,因当事人在事故中已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3],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2黄斌,男,身份证号码:3622**************事故车辆赣C7P507重型罐式货车驾驶人,建议由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对其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违法代码1126[4];对于车辆后制动灯不亮问题,要求其自行修复。

3建议由奉新县交通运输局对江西宜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蔡亮实施约谈。

4建议由宜春市袁州区应急管理局对宜春市袁州区枯桐岭油库主要负责人胡文兵实施约谈。

5.建议责成宜春市袁州区交通运输执法大队彬江中队区交通运输局作出深刻书面检讨,并由宜春市袁州区交通运输局对彬江中队中队长刘敢进行提醒谈话

6.建议责成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西村中队向直属二大队作出深刻书面检讨,并由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对西村中队指导员易趣进行提醒谈话。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深刻吸取“5·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举一反三,堵塞漏洞,全面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确保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平稳,提出如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针对车辆超速行驶、驾乘人员未系安全带等交通违法问题,持续加大宣传和打击力度。全市交管部门要深入客货运输企业和农村集镇,普及驾乘车不系安全带和骑乘电动车、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危害,推动群众提高安全意识;将执法与警示相结合,管理与宣传相结合,制作道路交通事故和重点违法典型案例,通过专题报道、公益广告、短信点对点推送等方式,进行针对性曝光宣传。路面管控要采取多警种协同配合的联动机制,提高路面见警率和管事率,围绕全市城乡接合部、重点集镇周边道路,最大限度强化整治重点车辆三超一疲劳及驾乘人员未系安全带的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

(二)坚持开展结合人、车、路、企业等源头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全市交管部门会同公路管理机构,按照逐点、逐处、逐段排查的要求,集中开展隐患排查专项行动,并将排查情况及时录入农村信息系统,函告所属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交通运输局及产权单位,全力推进路面隐患治理。同时,结合该起事故的车辆类型特点,进一步提高两客一危一货等重点车辆检验率、报废率、违法处理率和重点驾驶人审验率、换证率、学习率;路面源头联动发力,及时发现、提醒、督促车辆所有人、驾驶人的交通行为,力争实现隐患动态清零。联合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等主管部门,对各辖区重点运输企业开展上门走访一次、警示教育一次、明察暗访一次、通报约谈一次的四个一次专项活动,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防止不合格的车、不合格的人上路。

)持续督促涉及两客一危一货等重点相关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全市范围要进一步强化重点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警示教育,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在制度落实上下功夫。针对容易忽视和疏漏的危货运输超载问题,交警部门和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将进一步加强路面治超联合检查,强化对油罐车超载现象的检查和治理,强化对油库配载企业的约谈、处罚,加大配载源头企业治超监管和打击力度,坚决遏制此类现象。

(四)针对油罐车超限超载问题,扎实推进治理专项整治工作。通过约谈油库企业负责人,督促油库加强出库车辆的超载超限管理,建立油罐车装卸管理制度、油罐车装卸操作规程、车辆核定载质量查验备案管理、驾驶员及押运员证照查验等,严格按照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载。目前油库企业已制订对车辆查验制度,落实专人管理,对出库车辆核实吨位,从源头堵住超载运输行为。同时,举一反三,督促其他类似企业严格按照车辆核定载质量进行装卸和运输。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加强联合巡查,加强对油罐车的巡检抽查,加大检查抽查频次,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抄告车辆注册地管理部门,严防油罐车超载

宜春市宜慈公路袁州区新田镇段“5·22”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21124日        

(公开时间2023年1月4日)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3号);《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通知》(交公路发【201065号);《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YG F80/1-2004);《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公路路基路面现场试规程》(JTG/E60-2008);《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JTG D50-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交通违法代码112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下罚款;......”之规定,予以处罚人民币二百元整,并记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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