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对江西省高安市漓源饲料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饲料扩建项目进行节能审查的请示》(高发改环资字〔2023〕17号)及《项目节能报告》等附件收悉。经审查,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项目节能报告,项目代码为2210-360983-04-01-945516。
二、项目建设地点:高安市八景镇工业园。
三、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
本项目属于扩建项目,用地面积41740.04平方米,建筑面积60321.6平方米。项目新增生产设备包括制粒机3台、冷却塔3台,新购8t/h生物质锅炉1台代替现有4t/h锅炉。项目新建生产车间主体工程1间,建筑面积约410m2,分区设有3条猪饲料生产线。新建辅助工程包括原料仓库1栋、圆筒仓区1处,设Φ11圆筒仓4个、Φ6圆筒仓4个、Φ4圆筒仓3个。项目达产后,饲料生产规模由年产24万吨增加至年产54万吨。
四、本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为3837.01tce/5253.12tce标准煤(当量值/等价值)。项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2.79kgce/t,万元产值综合能耗0.0226tce/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0.4263tce/万元。项目单位产品电耗29.73kW·h/t,优于《饲料加工成套设备能耗限值》(NY/T 2195-2012)30kW·h/t的限额值。项目新增能源消费量占宜春市能源消费增量控制数比例m值为0.5022,m≤1,对宜春市实现能源消费增量控制目标影响较小。项目增加值能耗占宜春市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的比例n值为-0.2901,n≤0.1,达产后对宜春市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影响较小。
五、高安市应严格落实项目节能审查能耗双控要求,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目标任务。
六、项目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应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制粒机、粉碎机等主要生产设备应选用达到国家2级能效水平或同行业先进水平的设备,要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二)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2020)、《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现行的《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齐能源计量器具,应建立完善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七、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划、政策的要求,办理环评、安评等其他开工前的审批手续,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项目设计单位依据本审查意见进行工程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并在项目建设中予以贯彻落实。项目建成后,按照国家和省里规定,落实相关节能政策。
八、请依据本审查意见和专家评审认定后的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
九、项目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能源消耗总量10%及以上或项目申请报告出现较大原则性变动时,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十、我委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跟踪检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