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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发展改革委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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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权种类别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岗位

追责形式

责任设定依据

备注

1

市发展改革委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外商投资项目

行政许可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江西省2017年本)的通知》(赣府发〔2017〕7号)
十一、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执行。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政务服务科经办人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5.未采纳国土、规划、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9.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10.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1.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2.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13.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11号令)第三十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第二十六条: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以及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提出初审意见。

政务服务科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政务服务科负责人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科经办人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相关责任人员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

市发展改革委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省道项目

行政许可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江西省2017年本)的通知》(赣府发〔2017〕7号)
三、交通运输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政务服务科经办人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5.未采纳国土、规划、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9.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10.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1.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2.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13.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11号令)第三十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第二十六条: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以及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提出初审意见。

政务服务科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政务服务科负责人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科经办人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相关责任人员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

市发展改革委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行政许可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江西省2017年本)的通知》(赣府发〔2017〕7号)
九、城建
城市供气设施:汽车、船舶加气站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省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政务服务科经办人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5.未采纳国土、规划、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9.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10.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1.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2.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13.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11号令)第三十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第二十六条: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以及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提出初审意见。

政务服务科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政务服务科负责人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科经办人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相关责任人员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

市发展改革委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城市供气设施项目

行政许可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江西省2017年本)的通知》(赣府发〔2017〕7号)
九、城建
城市供气设施:汽车、船舶加气站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省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政务服务科经办人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5.未采纳国土、规划、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9.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10.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1.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2.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13.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11号令)第三十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第二十六条: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以及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提出初审意见。

政务服务科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政务服务科负责人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科经办人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相关责任人员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

市发展改革委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除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余风电站项目

行政许可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江西省2017年本)的通知》(赣府发〔2017〕7号)
二、能源
风电站:跨设区市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政务服务科经办人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5.未采纳国土、规划、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9.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10.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1.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2.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13.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11号令)第三十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第二十六条: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以及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提出初审意见。

政务服务科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政务服务科负责人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科经办人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相关责任人员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

市发展改革委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除国务院、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余水电站项目

行政许可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江西省2017年本)的通知》(赣府发〔2017〕7号)
二、能源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在省内主要河流(赣江、抚河、修河、信江、饶河)上建设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政务服务科经办人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5.未采纳国土、规划、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9.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10.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1.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2.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13.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11号令)第三十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第二十六条: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以及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提出初审意见。

政务服务科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政务服务科负责人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科经办人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相关责任人员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

市发展改革委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除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余热电站项目(含自备电站)

行政许可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江西省2017年本)的通知》(赣府发〔2017〕7号)
二、能源
热电站(含自备电站):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省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政务服务科经办人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5.未采纳国土、规划、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9.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10.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1.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2.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13.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11号令)第三十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第二十六条: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以及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提出初审意见。

政务服务科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政务服务科负责人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科经办人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相关责任人员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

市发展改革委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权限内旅游项目

行政许可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江西省2017年本)的通知》(赣府发〔2017〕7号)
十、社会事业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政务服务科经办人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5.未采纳国土、规划、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9.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10.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1.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2.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13.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11号令)第三十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第二十六条: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以及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提出初审意见。

政务服务科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政务服务科负责人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科经办人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相关责任人员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

市发展改革委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除国务院、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余内河航运项目

行政许可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江西省2017年本)的通知》(赣府发〔2017〕7号)
三、交通运输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跨设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政务服务科经办人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5.未采纳国土、规划、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9.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10.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1.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2.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13.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11号令)第三十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第二十六条: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以及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提出初审意见。

政务服务科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政务服务科负责人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科经办人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相关责任人员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

市发展改革委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除国务院和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余电网工程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江西省2017年本)的通知》(赣府发〔2017〕7号)
二、能源
电网工程: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不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直流项目、220千伏交流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根据国家电力规划编制的省级电力(电网)规划核准。110千伏及以下交流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根据国家电力规划编制的省级电力(电网)规划核准。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政务服务科经办人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5.未采纳国土、规划、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9.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10.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1.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2.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13.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11号令)第三十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第二十六条: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以及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提出初审意见。

政务服务科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政务服务科负责人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科经办人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相关责任人员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

市发展改革委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项目(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

行政许可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江西省2017年本)的通知》(赣府发〔2017〕7号)
二、能源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政务服务科经办人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5.未采纳国土、规划、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9.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10.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1.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2.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13.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11号令)第三十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第二十六条: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以及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提出初审意见。

政务服务科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政务服务科负责人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科经办人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相关责任人员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

市发展改革委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权限内水利工程项目

行政许可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江西省2017年本)的通知》(赣府发〔2017〕7号)
一、农业水利
水利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涉及跨设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政务服务科经办人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5.未采纳国土、规划、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9.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10.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1.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2.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13.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11号令)第三十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第二十六条: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以及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提出初审意见。

政务服务科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政务服务科负责人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科经办人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相关责任人员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

市发展改革委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除国务院、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余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

行政许可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江西省2017年本)的通知》(赣府发〔2017〕7号)
三、交通运输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境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及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长江干线航道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政务服务科经办人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5.未采纳国土、规划、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9.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10.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1.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2.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13.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11号令)第三十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第二十六条: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以及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提出初审意见。

政务服务科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政务服务科负责人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科经办人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相关责任人员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

市发展改革委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除跨省内主要河流(通航段)的项目外的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城市道路桥梁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江西省2017年本)的通知》(赣府发〔2017〕7号)
九、城建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政务服务科经办人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5.未采纳国土、规划、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9.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10.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1.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2.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13.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11号令)第三十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第二十六条: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以及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提出初审意见。

政务服务科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政务服务科负责人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科经办人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相关责任人员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2

市发展改革委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和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44号令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44号令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 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意见的通知》:报设区市发改部门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下、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报省里审批或核准的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下、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了已明确由省、设区市发改部门负责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其他达到节能审查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设区市发改部门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和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下同)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政务服务科经办人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8.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1.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12.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10年第6号令)第二十条:“负责节能评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失实或违规通过节能审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条件的节能评估报告予以审查通过的;……(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以及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提出初审意见。

政务服务科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政务服务科负责人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科经办人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相关责任人员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3

市发展改革委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

行政裁决

《江西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定2名以上取得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鉴证。对涉案房地产、土地等专业性较强的价格进行鉴证时,应当聘请相应专业人员参与鉴证活动。委托单位应当及时将价格鉴证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
第十三条: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后,需留存送鉴材料的,应当与委托单位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妥善保管送鉴材料,并按照鉴证程序逐项建立档案,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应当依法受理和完成委托事项,不得调换、损毁送鉴材料;鉴证事项完成之后,应当及时将有关送鉴材料归还委托单位。
第二十二条:不具备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资质的机构或者不具备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资格的人员,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鉴证结论无效,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对该机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鉴证结论无效,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依法暂扣或者吊销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书,并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鉴证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价格认定成本监审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审理阶段责任:依法对材料进行审核

价格认定成本监审科经办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委分管领导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价格认定成本监审科负责人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4

市发展改革委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

行政确认

《江西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第十条:……设区的市价格鉴证机构负责设区的市市直单位和仲裁机构委托的,以及跨县(市、区)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二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计价格〔2003〕415号)第九条:面向社会为生产经营者等各类组织和公民提供关于价格政策法规、市场行情、价格预测等咨询;接受委托,为部门、行业或企业的调定价工作提供前期调研和可行性研究咨询;为政府价格管理和经济决策提供服务。
《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纪发〔2010〕35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对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涉案财物,向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以下简称价格认证机构)提出价格认定,由价格认证机构依法对涉案财物的价格进行测算,并做出认定结论的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第一条: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对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出现的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情况进行计税价格认定的行为。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价格认定成本监审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价格认证业务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价格认证业务予以受理;3.违反价格认证原则、程序和方法开展实物勘验、价格调查、价格测算;4.不按照规定程序签批价格认证书;5.在价格认证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影响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公正判案的;6.在价格认证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江西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应当退还收取的价格鉴证费,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价格鉴证人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二)参与影响价格鉴证工作正常进行的活动,作出虚假鉴证结论的;(三)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鉴证结论失实,或者不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限内进行鉴证,影响办案的;(四)泄露涉案秘密的;(五)导致送鉴材料毁损、灭失,无法进行鉴证的。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其鉴证结论无效。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价格鉴证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纪发〔2010〕35号)第二十二条:价格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出具虚假价格认定结论的;(二)违反规定造成价格认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三)泄露价格认定工作中所掌握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江西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省政府令第174号)第二十四条:成本监审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泄露经营者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材料进行审核

价格认定成本监审科经办人

3.决定阶段责任:按照规定程序签批《价格认定协助书》

委分管领导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文书

价格认定成本监审科经办人

5.事后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价格认定成本监审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5

市发展改革委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修订)第七十六条规定:“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的,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环资科主要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环资科主要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环资科主要负责人及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环资科主要负责人及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委分管领导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环资科主要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环资科主要负责人及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环资科主要负责人及经办人

6

市发展改革委

建设单位违反节约能源法律法规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七十二条: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的,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环资科主要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七十二条: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八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环资科主要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环资科主要负责人及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环资科主要负责人及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委分管领导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环资科主要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环资科主要负责人及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环资科主要负责人及经办人

7

市发展改革委

对违反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保护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三)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五)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六)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管道企业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同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消防等其他法律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处罚。管道企业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或者盗窃、哄抢管道输送、泄漏、排放的石油、天然气,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三条: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二)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四)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五)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给管道企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的,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能源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能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应当组织排除的管道外部安全隐患不及时组织排除的;
(二)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或者接到对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三)从管道建设和保护工作中谋取非法利益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组织排除的管道外部安全隐患不及时组织排除,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或者接到对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予以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江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能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应当组织排除的管道外部安全隐患不及时组织排除的;(二)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或者接到对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予以查处的;(三)从管道建设和保护工作中谋取非法利益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停止上岗执法;违反行政监察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三)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四)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打击报复的;(五)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六)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经督查不改的。”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2014年第213号)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二)越权执法或者推诿、放弃法定职责,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四)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将有关事项报送备案的;(五)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建议或者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行政执法行为的。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建议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利用行政执法权谋取私利的;(三)妨碍行政执法监督的;(四)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能源科负责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能源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能源科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委分管领导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能源科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能源科负责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8

市发展改革委

对违反电力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二条: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第三十一条: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二)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江西省反窃电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对于查证属实的窃电行为,电力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电力用户停止违法行为、向供电企业补交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并处以补交电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电力主管部门和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窃电的,向供电企业补交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并处以补交电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教唆他人窃电的;(二)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的;(三)为他人窃电提供条件的。电力主管部门和供电企业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电力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江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及杆塔、拉线基础安全的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等活动;不得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在保护范围外进行上述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时,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负责修筑护坡加固;(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十三条:严禁在地下电力电缆两侧1米内使用机械掘土。在地下电力电缆保护区内不得种植林木,不得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不得堆放垃圾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在江河电力电缆保护区内不得抛锚、拖锚、炸鱼、挖沙。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垂钓.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厂、变电站设施的行为:(一)擅自闯入发电厂、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围攻、殴打工作人员,破坏内部生产、生活设施;(二)在发电厂、变电站用地范围内挖土、耕种、建房、打桩等,或毁坏发电厂、变电站围墙;(三)危及发电厂、变电站专用管道的全;(四)破坏专用铁路、公路、码头、桥梁;(五)哄抢、盗窃煤、油等发电厂、变电站的生产物资;(六)在距火力发电厂水泵房150米或水力发电厂拦污排300米区域内停船挖砂及从事其他影响水泵房或拦污排正常工作的行为;(七)在火力发电厂灰坝上或水力发电厂土质大坝上取土、耕种、放牧、建房及其他危及灰坝或大坝安全的行为;(八)在水力发电厂的水工建筑物300米的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放排及其他影响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九)在正在使用的灰库内进行非电力生产的行为;(十)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一)非法侵占依法征收的电力设施建设用地;(二)擅自进入施工现场扰乱正常施工;(三)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或标记;(四)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电源或通信设施;(五)哄抢、盗窃施工器材。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电力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尚未造成电力设施损害的,视其情节,处以50元至200元的罚款;(二)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已造成电力设施损害的,责令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处以罚款;对有关责任者个人,并可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费按修复电力设施成本费加少供(发)电量损失折款计算,罚款金额不超过1000元。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违反电力管理规定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能源科经办人及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4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能源科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能源科经办人、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能源科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市工信委部门负责人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发改委分管领导(一般)、委领导(重大)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能源科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执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能源科经办、负责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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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

供电营业许可证审核转报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5: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营业区设立、变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与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能源科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3.在受理、审查、审核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审核、申请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审核评价阶段责任:组织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能源科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不予转报的决定。

发改委分管领导

4.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省能源局。

能源科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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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

对核准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十八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7令第2号)
第五十六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
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 1‰以上 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应视情况予以拆除或者补办相关手续。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
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 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的,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政务服务科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政务服务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政务服务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政务服务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委分管领导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政务服务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政务服务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1

市发展改革委

违反江西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第四十一条 根据本办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的商品和服务,定价机关制定价格未开展成本监审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通报批评;造成重大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从事成本监审工作的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拒绝提供成本监审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不完整提供资料的,定价机关可以中止成本监审、按照从低原则核定成本,并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的,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价格认定成本监审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众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价格认定成本监审科负责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价格认定成本监审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价格认定成本监审科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委分管领导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价格认定成本监审科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价格认定成本监审科负责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2

市发展改革委

违反江西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的处罚

行政处罚

《江西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定2名以上取得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鉴证。对涉案房地产、土地等专业性较强的价格进行鉴证时,应当聘请相应专业人员参与鉴证活动。委托单位应当及时将价格鉴证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
第十三条: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后,需留存送鉴材料的,应当与委托单位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妥善保管送鉴材料,并按照鉴证程序逐项建立档案,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应当依法受理和完成委托事项,不得调换、损毁送鉴材料;鉴证事项完成之后,应当及时将有关送鉴材料归还委托单位。
第二十二条:不具备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资质的机构或者不具备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资格的人员,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鉴证结论无效,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对该机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鉴证结论无效,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依法暂扣或者吊销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书,并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鉴证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的,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价格认定成本监审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众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价格认定成本监审科负责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价格认定成本监审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价格认定成本监审科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委分管领导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价格认定成本监审科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价格认定成本监审科负责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3

市发展改革委

对价格监测点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江西省价格监测规定》(省政府令第192号)第二十三条: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回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标志牌或者证书,并可以视情节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迟报、拒报价格监测数据资料的;(二)虚报、瞒报价格监测数据资料的;(三)伪造、篡改价格监测数据资料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的,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价格认定成本监审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众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价格认定成本监审科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价格认定成本监审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价格认定成本监审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委分管领导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价格认定成本监审科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价格认定成本监审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4

市发展改革委

陈粮出库未按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1.立案阶段责任:对违规处置超期存储粮和地方政策性临储粮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涉刑的案件应该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停止上岗执法;违反行政监察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三)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四)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打击报复的;(五)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六)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经督查不改的。”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2014年第213号)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二)越权执法或者推诿、放弃法定职责,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四)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将有关事项报送备案的;(五)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建议或者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行政执法行为的。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建议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利用行政执法权谋取私利的;(三)妨碍行政执法监督的;(四)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2.调查阶段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委分管领导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执行。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5

市发展改革委

未按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1.立案阶段责任:对未按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非法销售、加工被污染粮食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停止上岗执法;违反行政监察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三)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四)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打击报复的;(五)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六)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经督查不改的。”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2014年第213号)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二)越权执法或者推诿、放弃法定职责,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四)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将有关事项报送备案的;(五)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建议或者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行政执法行为的。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建议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利用行政执法权谋取私利的;(三)妨碍行政执法监督的;(四)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2.调查阶段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委分管领导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执行。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6

市发展改革委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江西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处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停止上岗执法;违反行政监察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三)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四)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打击报复的;(五)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六)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经督查不改的。”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2014年第213号)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二)越权执法或者推诿、放弃法定职责,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四)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将有关事项报送备案的;(五)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建议或者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行政执法行为的。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建议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利用行政执法权谋取私利的;(三)妨碍行政执法监督的;(四)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2.调查阶段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委分管领导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执行。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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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

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对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停止上岗执法;违反行政监察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三)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四)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打击报复的;(五)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六)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经督查不改的。”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2014年第213号)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二)越权执法或者推诿、放弃法定职责,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四)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将有关事项报送备案的;(五)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建议或者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行政执法行为的。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建议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利用行政执法权谋取私利的;(三)妨碍行政执法监督的;(四)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2.调查阶段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委分管领导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执行。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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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

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出库、加工的粮食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1.立案阶段责任:对违规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出库、加工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涉刑的案件应该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停止上岗执法;违反行政监察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三)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四)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打击报复的;(五)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六)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经督查不改的。”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2014年第213号)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二)越权执法或者推诿、放弃法定职责,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四)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将有关事项报送备案的;(五)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建议或者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行政执法行为的。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建议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利用行政执法权谋取私利的;(三)妨碍行政执法监督的;(四)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2.调查阶段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委分管领导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执行。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9

市发展改革委

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仓储条件、名称不符合规定、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和储存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七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
(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仓储条件、名称不符合规定、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和储存管理规定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立案。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停止上岗执法;违反行政监察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三)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四)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打击报复的;(五)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六)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经督查不改的。”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2014年第213号)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二)越权执法或者推诿、放弃法定职责,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四)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将有关事项报送备案的;(五)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建议或者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行政执法行为的。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建议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利用行政执法权谋取私利的;(三)妨碍行政执法监督的;(四)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2.调查阶段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委分管领导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执行。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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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

对粮食经营者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违反粮食统计制度;未建立粮食收购、进货质量档案和未索取检验报告或者未自行检验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十七条:实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
(一)粮食经营者在粮食销售出库时,必须按照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销售的粮食应当与检验报告相一致;检验报告随货同行;检验报告有效期为3个月,超过有效期的,应当重新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从事代收、代储业务的粮食经营者,同样承担粮食入库和出库检验把关责任。
(二)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销售出库,可由粮食经营者自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不能自行检验的,可委托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三)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销售出库,应当经过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检验机构在接受委托检验申请后,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扦样、检验和出具检验报告。
在常规储存条件下,粮油正常储存年限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出库前未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1.立案阶段责任:粮食经营者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违反粮食统计制度;未建立粮食收购、进货质量档案和未索取检验报告或者未自行检验合格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停止上岗执法;违反行政监察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三)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四)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打击报复的;(五)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六)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经督查不改的。”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2014年第213号)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二)越权执法或者推诿、放弃法定职责,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四)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将有关事项报送备案的;(五)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建议或者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行政执法行为的。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建议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利用行政执法权谋取私利的;(三)妨碍行政执法监督的;(四)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2.调查阶段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委分管领导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执行。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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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

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对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立案。对涉刑的案件应该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停止上岗执法;违反行政监察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三)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四)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打击报复的;(五)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六)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经督查不改的。”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2014年第213号)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二)越权执法或者推诿、放弃法定职责,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四)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将有关事项报送备案的;(五)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建议或者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行政执法行为的。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建议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利用行政执法权谋取私利的;(三)妨碍行政执法监督的;(四)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2.调查阶段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委分管领导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执行。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22

市发展改革委

全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1.立案阶段责任:对违规处置超期存储粮和地方政策性临储粮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涉刑的案件应该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停止上岗执法;违反行政监察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三)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四)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打击报复的;(五)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六)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经督查不改的。”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2014年第213号)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二)越权执法或者推诿、放弃法定职责,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四)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将有关事项报送备案的;(五)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建议或者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行政执法行为的。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建议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利用行政执法权谋取私利的;(三)妨碍行政执法监督的;(四)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1

2.调查阶段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委领导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执行。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23

市发展改革委

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内资鼓励类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确认的初审转报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1、《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二)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三)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公告对有关进口设备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调整》(2008年第43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
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公告(2012年第83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13]852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自2013年5月1日(含5月1日)起执行。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鼓励类范围的国内投资项目,各有关单位仍应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l997〕37号)精神出具项目免税确认书。
5、《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内资鼓励类项目减免税确认有关工作的通知》(署税发字〔2017〕116号),自2018年1月1日起,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内资鼓励类项目(简称限上鼓励类项目)适用产业政策的确认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直属海关(以下称主管直属海关)负责。限上鼓励类项目单位应在设备进口前向主管直属海关办理适用产业政策确认手续。对2017年12月31日前备案、核准或者审批的限上鼓励类项目(以项目备案、核准或者审批日期为准),参照《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已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的限额以上内资鼓励类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办发〔2016〕50号)规定,于2018年4月30日前一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回复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抄送直属海关)审核意见后,项目单位向海关办理有关进口设备的减免税手续。
(以上所列文件具体条款详见全文)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与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综合科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2、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3、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4、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5、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6、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7、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8、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2.审核评价阶段责任:组织对申报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综合科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不予转报的决定。

委分管领导

4.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省发改委。

综合科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24

市发展改革委

省级示范物流园区评定审核转报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省发改委 自然资源厅 住建厅 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XX年度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申报的通知》
  申报条件:符合相关规划、具备良好的设施条件、具有良好的运行效益、具有良好的管理水平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与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经外科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3.在受理、审查、审核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审核、申请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审核评价阶段责任:组织对申报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经外科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不予转报的决定。

委分管领导

4.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经外科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25

市发展改革委

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审核转报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江西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XX时期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与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经外科经办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审核评价阶段责任:组织对申报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经外科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不予转报的决定。

委分管领导

4.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经外科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26

市发展改革委

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审核转报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江西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XX年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服务业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申报条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全省服务业发展方向及区域功能布局;有较为完善的集聚区建设发展规划,发展目标明确、功能定位合理、业态特色鲜明、园区边界清晰;有明确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有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有多家同类或相关大企业(机构)入驻;在全省同类集聚区中有较大影响。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与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经外科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3.在受理、审查、审核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审核、申请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审核评价阶段责任:组织对申报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经外科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不予转报的决定。

委分管领导

4.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经外科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27

市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服务业龙头企业审核转报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江西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XX年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服务业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申报条件:符合现代服务业发展方向,具有一定的规模、盈利能力并处于行业(或细分行业)领先地位,管理、技术水平先进、服务质量和信誉良好,有创新机制和自主创新能力,发展前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与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经外科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3.在受理、审查、审核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审核、申请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审核评价阶段责任:组织对申报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经外科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不予转报的决定。

委分管领导

4.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经外科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28

市发展改革委

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审核转报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省发改委关于《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审核转报》的通知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与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产业科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3.在受理、审查、审核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审核、申请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审核评价阶段责任:审核评价阶段责任:组织对申报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产业科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不予转报的决定。

委分管领导

4.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省发改委。

产业科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29

市发展改革委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审核转报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省发改委关于《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审核转报》的通知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与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产业科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3.在受理、审查、审核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审核、申请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审核评价阶段责任:审核评价阶段责任:组织对申报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产业科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不予转报的决定。

委分管领导

4.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省发改委。

产业科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30

市发展改革委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国家及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审核转报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省发改委关于《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国家及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审核转报》的通知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与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产业科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3.在受理、审查、审核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审核、申请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审核评价阶段责任:审核评价阶段责任:组织对申报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产业科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不予转报的决定。

委分管领导

4.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省发改委。

产业科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31

市发展改革委

粮食流通产业财政扶持项目审核转报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江西省粮食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XX年江西省粮食流通产业财政扶持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一)申报范围
1、全省承担政策性粮油收储业务的地方国有粮食企业。
2、县、市(区)粮油应急保障配送中心。
已经享受过省级财政补贴的项目,不得再申报。
(二)申报项目
1、新建粮油仓储设施财政扶持项目(简称“粮油仓储项目”);
2、粮油应急保障配送财政扶持项目(简称“粮油应急保障项目”)。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与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粮食行管科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3.在受理、审查、审核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审核、申请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审核评价阶段责任:组织对申报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粮食行管科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不予转报的决定。

委分管领导

4.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粮食行管科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32

市发展改革委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
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相关科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3.在受理、审查、审核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审核、申请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相关科室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委分管领导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依法送达。

相关科室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33

市发展改革委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
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相关科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3.在受理、审查、审核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审核、申请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相关科室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委分管领导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依法送达。

相关科室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34

市发展改革委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政府投资条例》第二章第九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投资科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3.在受理、审查、审核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审核、申请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政府投资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2.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3.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4.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5.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投资科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委分管领导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依法送达。

投资科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35

市发展改革委

权限外采用政府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的初审转报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
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相关科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3.在受理、审查、审核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审核、申请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材料进行审核。

相关科室负责人

3.转报阶段责任:制发文书,依法转报省发展改革委。

委分管领导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

市发展改革委

中央预算内(省预算内基建)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核转报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
第十条 资金申请报告由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提出,按程序报送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并汇总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资金申请报告可以单独报送,或者与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合并报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等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相关科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3.在受理、审查、审核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审核、申请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
第二十七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和地(市)、县(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情节,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或者调减其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规模。
(一)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二)审核项目不严、造成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损失的;
(三)对于打捆和切块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分解和安排出现严重失误的;
(四)所在地区或所属企业的项目存在较多问题且督促整改不到位的;
(五)未按要求通过在线平台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材料进行审核

相关科室负责人

3.转报阶段责任:制发文书,依法转报省发展改革委。

委分管领导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7

市发展改革委

全国发改(粮食、物价)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审核转报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全国价格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1.受理阶段责任:收到县(市、区)申报材料,审核材料是否规范,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材料。

人事教育科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报文件下发不及时;
2.审核转报不及时。

中共宜春市委办公室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宜办字〔2019〕48号

2.审查阶段责任:以规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人事教育科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直接给予上报或不上报的决定(不给予上报的应当告知理由)

委分管领导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38

市发展改革委

权限内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批

客运出租车运价及燃附加费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第二十五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具体适用范围、价格水平,应当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消费者、经营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收费管理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在受理、调查、决定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4.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备案决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材料进行审核

收费管理科负责人

3.起草文书阶段责任: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起草审批文件

收费管理科经办人

4.决定签发阶段责任:签发审批文件

委分管领导

5.制作和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审批文件

收费管理科经办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38

市发展改革委

权限内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批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第二十五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具体适用范围、价格水平,应当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消费者、经营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收费管理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在受理、调查、决定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4.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备案决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材料进行审核

收费管理科负责人

3.起草文书阶段责任: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起草审批文件

收费管理科经办人

4.决定签发阶段责任:签发审批文件

委分管领导

5.制作和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审批文件

收费管理科经办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38

市发展改革委

权限内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批

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再生水价格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第二十五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具体适用范围、价格水平,应当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消费者、经营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收费管理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在受理、调查、决定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4.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备案决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材料进行审核

收费管理科负责人

3.起草文书阶段责任: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起草审批文件

收费管理科经办人

4.决定签发阶段责任:签发审批文件

委分管领导

5.制作和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审批文件

收费管理科经办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38

市发展改革委

权限内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批

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第二十五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具体适用范围、价格水平,应当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消费者、经营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收费管理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在受理、调查、决定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4.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备案决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材料进行审核

收费管理科负责人

3.起草文书阶段责任: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起草审批文件

收费管理科经办人

4.决定签发阶段责任:签发审批文件

委分管领导

5.制作和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审批文件

收费管理科经办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38

市发展改革委

权限内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批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收费标准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第二十五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具体适用范围、价格水平,应当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消费者、经营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收费管理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在受理、调查、决定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4.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备案决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材料进行审核

收费管理科负责人

3.起草文书阶段责任: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起草审批文件

收费管理科经办人

4.决定签发阶段责任:签发审批文件

委分管领导

5.制作和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审批文件

收费管理科经办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38

市发展改革委

权限内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批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第二十五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具体适用范围、价格水平,应当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消费者、经营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收费管理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在受理、调查、决定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4.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备案决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材料进行审核

收费管理科负责人

3.起草文书阶段责任: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起草审批文件

收费管理科经办人

4.决定签发阶段责任:签发审批文件

委分管领导

5.制作和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审批文件

收费管理科经办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38

市发展改革委

权限内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批

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第二十五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具体适用范围、价格水平,应当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消费者、经营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收费管理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在受理、调查、决定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4.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备案决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材料进行审核

收费管理科负责人

3.起草文书阶段责任: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起草审批文件

收费管理科经办人

4.决定签发阶段责任:签发审批文件

委分管领导

5.制作和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审批文件

收费管理科经办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38

市发展改革委

权限内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批

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标准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第二十五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具体适用范围、价格水平,应当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消费者、经营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收费管理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在受理、调查、决定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4.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备案决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材料进行审核

收费管理科负责人

3.起草文书阶段责任: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起草审批文件

收费管理科经办人

4.决定签发阶段责任:签发审批文件

委分管领导

5.制作和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审批文件

收费管理科经办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38

市发展改革委

权限内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批

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租金标准及物业服务收费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第二十五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具体适用范围、价格水平,应当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消费者、经营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收费管理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在受理、调查、决定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4.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备案决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材料进行审核

收费管理科负责人

3.起草文书阶段责任: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起草审批文件

收费管理科经办人

4.决定签发阶段责任:签发审批文件

委分管领导

5.制作和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审批文件

收费管理科经办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38

市发展改革委

权限内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批

城市公共汽车票价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第二十五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具体适用范围、价格水平,应当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消费者、经营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收费管理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在受理、调查、决定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4.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备案决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材料进行审核

收费管理科负责人

3.起草文书阶段责任: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起草审批文件

收费管理科经办人

4.决定签发阶段责任:签发审批文件

委分管领导

5.制作和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审批文件

收费管理科经办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38

市发展改革委

权限内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批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第二十五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具体适用范围、价格水平,应当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消费者、经营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收费管理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在受理、调查、决定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4.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备案决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材料进行审核

收费管理科负责人

3.起草文书阶段责任: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起草审批文件

收费管理科经办人

4.决定签发阶段责任:签发审批文件

委分管领导

5.制作和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审批文件

收费管理科经办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38

市发展改革委

权限内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批

普通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第二十五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具体适用范围、价格水平,应当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消费者、经营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收费管理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在受理、调查、决定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4.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备案决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材料进行审核

收费管理科负责人

3.起草文书阶段责任: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起草审批文件

收费管理科经办人

4.决定签发阶段责任:签发审批文件

委分管领导

5.制作和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审批文件

收费管理科经办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38

市发展改革委

权限内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批

政府运营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第二十五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具体适用范围、价格水平,应当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消费者、经营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收费管理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在受理、调查、决定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4.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备案决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材料进行审核

收费管理科负责人

3.起草文书阶段责任: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起草审批文件

收费管理科经办人

4.决定签发阶段责任:签发审批文件

委分管领导

5.制作和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审批文件

收费管理科经办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38

市发展改革委

权限内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批

市辖区内跨县和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第二十五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具体适用范围、价格水平,应当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消费者、经营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收费管理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在受理、调查、决定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4.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备案决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材料进行审核

收费管理科负责人

3.起草文书阶段责任: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起草审批文件

收费管理科经办人

4.决定签发阶段责任:签发审批文件

委分管领导

5.制作和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审批文件

收费管理科经办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38

市发展改革委

权限内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批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第二十五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具体适用范围、价格水平,应当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消费者、经营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收费管理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在受理、调查、决定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4.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备案决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材料进行审核

收费管理科负责人

3.起草文书阶段责任: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起草审批文件

收费管理科经办人

4.决定签发阶段责任:签发审批文件

委分管领导

5.制作和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审批文件

收费管理科经办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38

市发展改革委

权限内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批

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第二十五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具体适用范围、价格水平,应当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消费者、经营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收费管理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在受理、调查、决定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4.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备案决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材料进行审核

收费管理科负责人

3.起草文书阶段责任: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起草审批文件

收费管理科经办人

4.决定签发阶段责任:签发审批文件

委分管领导

5.制作和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审批文件

收费管理科经办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38

市发展改革委

权限内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批

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标准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第二十五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具体适用范围、价格水平,应当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消费者、经营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收费管理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在受理、调查、决定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4.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备案决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材料进行审核

收费管理科负责人

3.起草文书阶段责任: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起草审批文件

收费管理科经办人

4.决定签发阶段责任:签发审批文件

委分管领导

5.制作和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审批文件

收费管理科经办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39

市发展改革委

政府定价成本监审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17年国家发改委第8令)第四条各级定价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履行主体责任,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
《江西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省政府令第174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制定价格权限和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二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账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1.受理阶段: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价格认定成本监审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成本监审业务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成本监审业务予以受理;
3.不按照规定程序签批成本监审报告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江西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省政府令第174号)第二十四条:成本监审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泄露经营者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下发成本监审通知书

价格认定成本监审科经办人

3.实施成本监审

价格认定成本监审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4.下发成本监审结论告知书和报告书

价格认定成本监审科经办人

39

市发展改革委

政府定价成本监审

车辆停放服务定价成本监审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17年国家发改委第8令)第四条各级定价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履行主体责任,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
《江西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省政府令第174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制定价格权限和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二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账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1.受理阶段: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价格认定成本监审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成本监审业务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成本监审业务予以受理;
3.不按照规定程序签批成本监审报告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江西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省政府令第174号)第二十四条:成本监审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泄露经营者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下发成本监审通知书

价格认定成本监审科经办人

3.实施成本监审

价格认定成本监审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4.下发成本监审结论告知书和报告书

价格认定成本监审科经办人

40

市发展改革委

价格临时补贴给付

行政给付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以设区市为单位统一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1.拟定方案阶段责任:达到启动条件时即会同有关部门测算补贴标准,草拟启动联动机制文件

调控科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有关规定启动和执行联动机制的;2.在资金发放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3.工作人员挤占、挪用和截留资金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行为。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赣发改价调〔2016〕1144号)、《宜春市物价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宜春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宜市价调〔2016〕2号)第七条: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统计调查部门提供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和CPI中的食品价格涨幅会同财政、民政、人社部门组织实施或停止联动机制;负责综合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联动机制政策,督促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多部门事项

2.审核阶段责任:将草拟文件交科室负责人审核

调控科负责人

3.签审阶段责任:委分管领导签审,各相关单位会签

委分管领导,各相关单位分管领导

4.资金下拨阶段责任:各县市区按属地原则拨付

各县市区相关单位经办人

5.事后监管责任:按时间要求汇总发放情况

相关责任人员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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