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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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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财金〔2023〕1

各市、县(区)财政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规范发展、阳光运行”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项目管理,充分发挥PPP模式积极作用,省财政厅制定了《江西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办法

江西省财政厅

2023年1月16日

附件1

江西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规范发展、阳光运行的通知》(财金〔2022〕119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指依托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对全省PPP项目进行全生命周期的综合管理,包括“项目入库与发布”“项目变更与退库”“项目采购与执行”“项目绩效管理与信息公示”和“项目监督与管理”等环节。

第二章   项目入库与发布

第三条 申请PPP项目入库应在信息平台上传相应项目资料,包括:项目名称、总投资、行业领域、回报机制、合作期限、运作模式、项目概况以及实施机构等信息。

第四条  PPP项目入库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具体流程如下:

(一)省本级PPP项目入库审核流程:项目实施机构申报实施方案至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联合评审;通过联合评审的实施方案报省政府批复;省财政厅上报财政部审核发布。

(二)省级以下PPP项目入库审核流程:项目实施机构申报完成评审的项目入库;设区市财政部门初审;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评审;审核通过后上报财政部审核发布。

第五条规范推进PPP项目实施

(一)入库项目的审核标准:

1.准确性。重点审核项目立项信息、实施方案、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物有所值评价报告等信息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2.规范性。重点审核项目规划、立项、土地、环评等前期工作是否完备,实施方案中的合作期限、运作方式、参与主体、适用领域、风险分配、财务测算、绩效评价、采购方式、是否涉及隐性债务等内容的规范性。

3.可行性。重点审核实施方案中的产出说明,绩效指标,物有所值报告中的定性、定量评价,财政承受能力报告的指标论证等信息的可行性。

(二)严禁申报以下项目:

1.存在政府方或政府方出资代表向社会资本回购投资本金、承诺固定回报、保障最低收益或通过签订抽屉协议、阴阳合同等方式规避监管,转移或固化社会资本方风险的项目。

2.没有具体运营内容,社会资本方实际只承担项目建设、不承担项目运营责任的项目。

3.政府支出事项与项目产出绩效脱钩,绩效评价指标无法量化的项目。

4.以PPP名义包装打包多个子项目,子项目之间没有实质性关联以及强行拼凑的使用者付费项目。

5.没有长期稳定性经营收益的TOT项目。

6.财政支出责任超过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红线的项目。

7.财政支出责任超过5%的地区,新上政府付费项目。

8.存在影响PPP项目规范运作,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变更与退库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已入库PPP项目的跟踪管理,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方应按照审核确定的实施方案,开展PPP项目的投资、运营和移交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于项目变更(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投资总额、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的,应根据具体变更事项及时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后,在信息平台内进行调整。

第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规划调整、融资不到位等情况造成无法继续采用PPP模式的项目,由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方报当地政府同意后提交PPP合同终止协议至信息平台,省财政厅对退库申请及时审核办理;已退库拟采用其他模式实施的项目,应依法依规落实资金来源,严禁新增政府隐性债务。

第四章 项目采购与执行

第九条 项目采购阶段的信息由实施机构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按照信息平台字段设置要求填报,并上传资格预审公告文件、采购文件、中标通知书、相关部门对拟签署PPP合同的审核意见证明材料、项目合同等资料。

第十条   社会资本方资质要符合有关文件要求,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作为社会资本方平等参与PPP项目。地市级、县区级地方人民政府实际控制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除外)可以代表政府方出资参与PPP项目,不得作为本级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社会资本方不得仅由财务投资人构成,联合体各成员股权比例均不得低于10%。

第十  各级财政部门通过信息平台对申请采购阶段信息确认的项目逐级进行审核,重点审核采购阶段信息资料的完整、准确性以及拟合作社会资本方的资质,经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后,进入执行阶段。

第十  执行阶段管理分为建设期、运营期和项目移交三个环节。由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机构、财政部门、项目公司等项目参与方根据各自职责权限,在信息平台中上传和填报PPP合同、绩效评价、政府付费情况等相关资料。各级财政部门通过信息平台对提交信息进行逐级审核,由省财政厅最终复核确认。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承担的股权投资、运营补贴等财政支出责任,以及取得的资产权益和特许经营权转让收入、股息、超额收益分成、社会资本违约赔偿等收入,依法依规全面纳入预算管理。对于已进入付费期的PPP项目,应按照预算编制程序和要求,将项目合同约定的年度财政支出责任纳入预算。

第五章   项目绩效管理与信息公示

第十四条  实施机构对项目绩效评价承担主体责任,财政部门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方,对绩效评价的科学有效性提出合理化建议,共同做好本地PPP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确保PPP项目真正做到按效付费,阳光运行,达到预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PPP项目绩效目标编制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应符合行业发展规划,以结果为导向,反映项目应当提供的公共服务,体现环境-社会-公司治理责任(ESG)理念。

(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从产出、效果、管理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三)合理可行。绩效目标应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既具有前瞻性,又有可实现性。

(四)物有所值。绩效目标应符合物有所值的理念,体现成本效益的要求。

六条  实施机构应结合行业特点和项目实际科学设定PPP项目绩效目标及指标体系,健全绩效运行监控机制,加强绩效评价及其结果应用,将PPP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按效付费的重要依据,强化对社会资本的激励约束。因相关政策、行业标准发生变化或不可抗力等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影响绩效目标实现而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协商确定,经财政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审核办理。

十七  实施机构原则上在项目建设期应结合交、竣工验收开展一次绩效评价;项目运营期每年度应至少开展一次绩效评价,每3-5年应结合年度绩效评价情况对项目开展中期评估;移交完成后应开展一次后评价。

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依托信息平台,加强PPP项目信息管理,做好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处于准备、采购阶段的管理库项目,项目信息更新周期不得超过6个月;处于执行阶段的管理库项目,项目信息更新周期不得超过12个月。逾期未按要求更新项目信息的,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督促项目相关参与方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

第六章 项目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机构要强化组织领导,加强沟通协调,完善工作流程,健全有关工作机制,确保PPP项目全过程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积极担当作为,狠抓PPP项目全过程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确保落实到位。同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压实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机构的主体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予以保障,严格落实按效付费机制,根据PPP合同约定和绩效评价结果按年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但不得通过新增融资落实支出责任,逾期支付严重的地区,暂停新上PPP项目。

第二十二条  经查实PPP项目参与方未按照规定录入、更新信息或存在其他不当情形的,由本级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期内省财政厅暂停该地区新项目入库申报,无正当理由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项目,省财政厅将按相关规定将项目从管理库中清退,并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不定期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全省项目进行抽查,对违规采用建设—移交(BT)模式、政府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投资本金、政府向社会资本方承诺固定收益回报、政府及其部门为项目债务提供任何形式担保等形式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的,将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正式文件: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 办法》的通知(赣财金〔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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