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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第二批“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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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宜春市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部署,宜春市各地各部门围绕21项排查整治重点和5项措施要求,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为提升执法震慑作用,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案例1

宜丰县某家居有限公司未规范履行发包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基本案情:2024年1月27日,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将厂房租赁给6家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未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对承租方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宜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2

万载县某房地产项目未按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案

基本案情:2023年12月12日,宜春市住建局联合万载县住建局对万载县某房地产项目进行检查,发现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施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四章的规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万载县住建局依法对该施工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3

江西樟树市某包装有限公司违规生产案

基本案情:2024年1月26日,樟树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未参与拟定本单位安全操作规程;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未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配电间门向内开,配电间内未配备灭火器;三楼、四楼车间生产与仓储混用,且配备灭火器较少。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二款的规定,按照《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7项第52款的规定,樟树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4

宜春市宜阳新区锦锈大道某灶人家混用两种燃料案


    基本案情:
宜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宜阳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对锦锈大道某灶人家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店存在混用生物油和瓶装液化石油两种燃料的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餐饮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宜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宜阳新区分局依法对该餐饮店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5

宜春市某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现场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案

基本案情:2024年1月9日,袁州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宜春市某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作出的消防安全承诺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该场所处于营业状态,三楼管道井竖向均未封堵完全,且未安装烟感探测器;未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二楼大厅机械排烟口未设置手动开启装置;二楼大厅多处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均小于 1.1m;二楼大厅的多间营业性包厢未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分隔;三楼疏散过道的顶棚和墙面使用影响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的镜面反光材料;二楼疏散过道内穿越隔墙放置自动售卖机;二楼自助寄存处疏散走道未设置排烟设施。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江西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的规定,袁州区消防救援大队责令该公司停止营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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