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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西新瑞泰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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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宜环行罚字〔20237

江西新瑞泰零部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994934583

地址:江西宜春市袁州区宜工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玉静

我局于2023年3月27日、2023年6月1日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注塑废气处理设施因电机故障停止运行后,你单位负责人知道情形后未及时督促人员进行维修,并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导致设施未正常开启,致使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有效发挥处理作用。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其他相关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3年6月16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宜环行罚告字〔2023〕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于6月19日提出了陈述申辩申请,你单位辩称:1.你单位在3月27日被发现了违法行为,3月28日即整改完成,符合不予处罚的条件,申请不予处罚;2.考虑到企业经济利益,即使需要处罚,也希望从轻处罚。

经我局集体讨论认为:你单位行为性质本身不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不符合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条件;你单位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违法行为性质较严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拘留,不同意你单位首违不罚的诉求;你单位没有主动改正的行为,不符合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因此,不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中规定的“污染物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气且无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处罚幅度为10万≤A<20万”的裁量标准,按照《宜春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的细化标准,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元135000.00)。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据《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中载明的缴款到任一银行柜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的最短期限内(即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的三个月后)及时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我局将积极指导你单位开展信用修复(信用修复联系电话:0795 -3998206)。

   

                 

    宜春市生态环境局

    2023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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