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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宜春钽铌矿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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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宜环行罚字〔20236

宜春钽铌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161002680M

地址:宜春市袁州区新坊镇花桥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金明

我局于2023年3月10日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以及环评批复、验收等相关要求,在进行尾矿转运作业时,现场应当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运输、装卸环节产生的粉尘等污染物,但现场检查时,由于你单位管理问题,尾矿库进行尾矿转运作业时未同步开启雾炮喷淋抑尘设施,导致作业产生大量粉尘。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其他相关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宜环行罚告字〔2022〕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2023年6月25日收到告知书,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按照《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细化规定“1.当事人当年度第一次违反本条各项规定之一的,处2万-5万元罚款”,结合企业近一年未受到信访投诉、近两年未受到环境行政处罚等考量因素,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据《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中载明的缴款到任一银行柜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的最短期限内(即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的三个月后)及时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我局将积极指导你单位开展信用修复(信用修复联系电话:0795 -3998206)。

   

                 

    宜春市生态环境局

    2023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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