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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樟树市顺达水泥有限公司万载顺成陶瓷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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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宜环行罚字〔20234

樟树市顺达水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1611235701

地址:江西省樟树市刘公庙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祥生

我局于2022121415日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12月15日凌晨,你单位的固定生产设备仍在生产运行,产生了工业噪声,经监测人员现场监测并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你单位东面厂界噪声为51.2dB,西面厂界噪声为53.1dB,南面厂界噪声小于55dB,北面厂界噪声为89.0dB。北面厂界噪声超过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规定的排放限值(55dB)。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经你单位签字确认的监测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3年3月13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宜环行罚告字〔2023〕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在2023年3月20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你单位称:1.你单位承担了当地就业社会责任,且是当地镇上纳税最多的企业;2.由于疫情影响,企业经营压力面临严峻形势;3.你单位一直以来都在环保投入上投入资金,加强环保设施;4.你单位对违法行为积极改正整改;5.你单位属于初次轻微违法。因此,请求减免处罚。

经我局集体讨论认为,你单位不符合《江西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2022)》中的免罚情形,不能免于处罚;你单位积极整改和生产过程中相应的环保投入是应尽的义务;我局量罚时已经考虑了你单位首次违法的情形;你单位承担了就业纳税等社会责任、生存面临严峻压力等情况,并不是法定减轻处罚的理由。因此不予采纳你单位减免处罚的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工业噪声超标排放的行为,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40000.00)。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据《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中载明的缴款到任一银行柜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的最短期限内(即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的三个月后)及时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我局将积极指导你单位开展信用修复(信用修复联系电话:0795 -3998206)。

   

                 

    宜春市生态环境局

    2023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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