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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西民旺医药原料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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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宜环行罚字〔202211

江西民旺医药原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5686569695

地址:樟树市盐化基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友璋

我局于2022年10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未取得环评批复的前提下即开工建设,根据你单位在工信部门备案的项目信息登记表显示,整个项目总投资额1.4亿元。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及其他相关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2022年11月15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宜环行罚告字〔2022〕1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2年11月18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要求减免处罚;2022年12月9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了撤销陈述申辩的申请,按法律规定,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并结合《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中对该条细化的规定,对你单位未批先建的行为,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佰贰拾陆万贰仟元(3262000.00)。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据《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中载明的缴款到任一银行柜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的最短期限内(即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的三个月后)及时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我局将积极指导你单位开展信用修复。

   

                 

          宜春市生态环境局

  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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