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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宜春科丰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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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宜环行罚字〔202210

宜春科丰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MA36UPNQ9W

地址: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欣亮

我局于2022年8月4日、10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槽罐车将PH值为5.7、COD为1150mg/L的废水直接倾倒在厂区未硬化的地面,导致污水四处横流,大部分废水直接流入雨水管网或流入正在建设中且未完全做防渗漏措施的初期雨水收集池基坑。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及其他相关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2022年11月9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宜环行罚告字〔2022〕1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逾期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并结合《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中对该条细化的规定,对你单位通过雨水沟和渗坑逃避监管的行为,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肆拾490000.00)。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据《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中载明的缴款到任一银行柜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春市生态环境局

  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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