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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宜春市永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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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宜环行罚字〔202213

宜春市永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553533691R

地址:袁州区医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权开

我局于2022年4月15日和6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对赣C39681、赣C0806G两辆车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环保检测时,通过擅自降低车辆额定功率的方式,使首次检验不合格的上述两辆车在第二次检测时顺利通过环检,并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及其他相关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2年10月12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宜环行罚告字〔2022〕1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在10月18日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你单位提出:1.承认告知书中所描述的事实,对拟处罚无异议;2.出现这次事件是你单位管理上存在漏洞造成的,日常业务培训不够,已对责任人进行了处理;3.当前你单位经济困难,无力偿还贷款,员工社保没交,你单位面临倒闭,希望网开一面。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形成一致意见:1.你单位对违法事实无异议,对处罚予以认可,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2.你单位承认具有主观过错,在日常管理上存在漏洞,处罚可以对你单位起到一定的教育警示作用;3.你单位提出经营困难,希望网开一面,具体诉求不明确,但经营困难不是从轻减轻甚至免于处罚的法定理由,对此不予采纳。因此,决定维持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肆仟元,并没收违法所得贰佰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及《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当事人当年度第一次违反大气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处10万-20万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肆仟元,同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元(共计154200.00)。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据《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中载明的缴款到任一银行柜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的最短期限内(即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的三个月后)及时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我局将积极指导你单位开展信用修复。

   

                 

          宜春市生态环境局

  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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