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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西宏宇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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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宜环行罚字〔202219

江西宏宇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680933153L

地址:江西省樟树市盐化工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梁正华

我局于2022年3月29日、4月26日和6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0年至2021年期间在向下游加工企业转移的31158吨煤焦油均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没有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也没有将煤焦油纳入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及其他相关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2年10月12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宜环行罚告字〔2022〕1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在10月24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的申请。你单位在听证会上称:1.按照江西省环境保护厅赣环评函(2016)31号文件规定,你单位的煤焦油属于副产品,不属于危险废物。2.你单位煤焦油利用过程不用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属于名录中的豁免情形。3.在省厅3月24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焦油环境管理的通知》(赣环固体【2202】25号)文件后,你单位在4月7日就执行了危废转移联单。你单位行为符合《江西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2022)》中固体废物污染类第2项的免罚规定。4.在省厅3月24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焦油环境管理的通知》(赣环固体【2202】25号)文件之前的无联单转移危险废物的行为,不应该算是违法行为;5.全国各地对煤焦油执行都不同,福建、安徽等都未按危险废物执行。6.你单位当前面临巨大经济困难,平时也加大环保投入,履行社会责任。因此恳请减免处罚。

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形成如下意见:1.煤焦油已经列入了2016年和2021年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属于危险废物;你单位转运危险废物的行为也不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规定的豁免行为。2.你单位在近三年来受到过多次环境行政处罚,你单位在2020年至2021年无联单转移危险废物共3万多吨,数额巨大,违法行为并不算轻微,因此,不符合“首违不罚”和“轻微违法行为不罚”的条件,而且《江西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2022)》中也未对无联单转移危险废物的行为规定明确的不予处罚条件,因此你单位无联单转移危险废物的行为不适用不予处罚。3.你单位无联单转移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不能因为省厅发了文就不处罚,而且省厅文件的内容并没有指出你单位之前行为就不是违法行为。4.其他省份的煤焦油未按危险废物执行对本案并没有参考性,而且你单位经营困难也不是免于处罚理由。因此,不予采纳你单位听证会上的陈述理由,维持处罚告知书中的处罚金额。

对于你单位没有将煤焦油纳入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行为,根据调查,你单位及时对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进行了变更,在4月7日就将煤焦油纳入了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行为属首次发现,并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2022)》对该行为不予处罚的条件(首次发现后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对该行为不予处罚。对于无联单转移危险废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涉及危废量500吨以上的,处80万—100万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玖拾叁万元930000.00)。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据《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中载明的缴款到任一银行柜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的最短期限内(即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的三个月后)及时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我局将积极指导你单位开展信用修复。

   

                 

    宜春市生态环境局

    2022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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