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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万载县恒达造纸厂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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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宜环行罚字〔20227

万载县恒达造纸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922MA361A131Q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县城杉树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汤先武

我局于2022年2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作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及其他相关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2年6月29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宜环行罚告字〔2022〕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于7月6日提出陈述申辩。你单位辩称:1.因你单位资金困难没钱续签运维合同才导致在线监控设施近一个月没有运维,在检查后你单位也积极整改,及时与运维公司续签了合同,目前在线监控设施正在正常运行;2.你单位近年来投资300多万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改造升级;3.2021年大雪损毁了厂房和设备,造成严重损失,你单位资金困难,目前也处于停产状态,员工工资都无法支付。因此申请酌情减免处罚。

经我局集体讨论研究,形成如下意见:1.你单位资金困难、对环保投入大并不是你单位违法的理由。2.你单位一个多月期间一直未与运维公司协商签订合同,不认为是积极整改。综上,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维持拟处罚决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以及参考《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该处罚行为细化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据《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以及我局短信发送至你单位的缴款到任一银行柜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的最短期限内(即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的三个月后)及时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我局将积极指导你单位开展信用修复。

                 

          宜春市生态环境局

202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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