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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富硒产业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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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富硒产业基地建设管理工作,逐步使宜春富硒产品源头可溯、程序可溯。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宜春市富硒产业示范基地是指在全市范围内,根据当地资源特点和产业基础,以富硒产种植、养殖为主业,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一定标准,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核认定的农产品基地。

宜春市富硒产业核心基地是指以富硒大米、富硒竹笋、富硒禽蛋、富硒果蔬等重点产业为主业,在规模、设施、品牌效益、辐射带动力和经营指标上达到一定标准,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核认定的农产品基地。

宜春市富硒产业加工基地是指集中规划建设面积、实际完成建设投资额和年度综合产值达到一定标准,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核认定的富硒农产品加工产业园。

第三条  宜春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宜春市富硒产业基地的组织评审认定工作,对已认定的富硒产业基地进行考核、评价与监测,并进行动态管理。各县(市、区)富硒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富硒产业基地的申报推荐、初审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  宜春市富硒产业基地认定工作坚持申报自愿、标准严格、公开透明、择优确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宜春市行政区域内富硒产业示范基地、富硒产业核心基地和富硒产业加工基地的申报、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标准

  宜春市富硒产业示范基地,应达到以下建设标准和条件:

(一)以富硒产业种植、养殖为主业,主要农产品富硒产品认证率达到100%

(二)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以下标准:

富硒大米连片种植500亩以上,富硒蔬菜、富硒中药材连片种植200亩以上,富硒水果、富硒竹笋、富硒花生、富硒茶叶、富硒菊花连片种植300亩以上,年出栏肉牛200头以上,年存笼家禽2万羽以上,富硒水产连片养殖面积200亩以上,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生鲜产品符合DB36/T 566-2017《富硒食品硒含量分类标准》或有关标准,加工产品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硒含量标准。

(三)在技术、模式、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具有明显的示范和引领作用;社会责任感较强,依法纳税,积极吸纳就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近2年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宜春市富硒产业核心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富硒大米、富硒竹笋、富硒禽蛋、富硒果蔬等重点产业种植、养殖为主业,主要农产品富硒产品认证率达到100%

(二)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以下标准:

富硒大米和竹笋连片种植规模5000亩、果蔬连片种植规模1000亩、年蛋鸡养殖规模20万羽以上,生鲜产品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符合DB36/T 566-2017《富硒食品硒含量分类标准》,加工产品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硒含量标准。申报主体总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主导产业年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

(三)在建设、模式、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具有明显的示范和引领作用;社会责任感较强,依法纳税,积极吸纳就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近2年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宜春市富硒产业加工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宜春市和所在地富硒产业发展规划,有专门的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在土地、规划、建设等方面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二)“四至”范围明确,集中规划建设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0亩,实际完成建设投资额1亿元以上或年度综合产值5亿元以上。具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生产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能够为企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硬件设施和企业孵化、技术信息、交易展示等公共服务。

(三)园区内以富硒产业为主导产业,有较好的产业基础。主导产业规模化、集约化程度较高,上下游连接紧密,产业间关联度强,联农带农利益联结机制强,园区内加工型龙头企业数原则上不少于3家,在宜春市具有带动性和示范性。

(四)园区内生产符合绿色生态发展要求,建立较为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100%

(五)园区在体制机制创新、产业融合、产品研发、业态创新等方面具有示范价值,同时在科技应用、示范推广、运营模式等领域形成一定带动和辐射效应。

(六)园区发展战略清晰,管理制度健全,园区内企业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园区应具备良好的社会信用,近二年内没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与审核

第九条  宜春市富硒产业示范基地和富硒产业核心基地申报主体为依法设立的从事富硒产业种植、养殖的经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

宜春市富硒产业加工基地申报主体为富硒农产品加工园区建设和运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原则上为园区运营管理机构。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富硒产业基地均向所在地县(市、区)富硒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第十条  宜春市富硒产业基地申报程序:

按照市农业农村局印发申报通知,申报主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富硒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各县(市、区)富硒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名单,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文件和相关材料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第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以及必要的现场考查,形成评审意见并提出宜春市富硒产业基地认定候选名单,报市农业农村局党委会研究审核。

第十二条  经研究拟认定的宜春市富硒产业基地名单需在市农业农村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复审异议理由不成立的,由市农业农村局认定为宜春市富硒产业基地。候选单位经公示,异议理由经复审成立的,不予认定。

十三  宜春市富硒产业基地认定1次。

  管理与评价

第十四条  对宜春市富硒产业基地实施动态管理。宜春市富硒产业基地每次认定及监测的有效期为3年,到期应参加监测。

第十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宜春市富硒产业基地进行监测,监测不通过的,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宜春市富硒产业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农业农村局核实有关情况后,将拟取消基地认定的情况进行公告,并提请市农业农村局党委会决定取消,取消后3年内不予受理其重新认定的申请:

(一)申报时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基地认定的。

(二)基地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或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监测未通过且限期整改仍未通过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认定的行为。

第十  基地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依法终止等重大调整的,应当于发生后2个月内,经所在县(市、区)富硒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农业农村局上报。

    

十八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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