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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地下停车设施销售备案产权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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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宜春市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地下停车设施销售许可及不动产登记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袁州区、宜春经济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地下停车设施销售许可及不动产登记行为。

本规定所称地下停车设施是指地表以下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且能明确划分车位、具有独立空间、未计入地面公摊的地下车位停车位(库),包括与地上建筑物一并开发建设的配建地下停车设施和独立开发建设的单建地下停车设施,不含机械车位。

第三条 地下停车设施原则上以“个”为单位销售备案及划分不动产单元,多层地下停车设施,可以分层设立、分层登记。

第四条 地下停车设施登记的建筑面积由套内面积加分摊面积组成,性质用途为车位(非住宅)。分摊面积小于套内面积时,分摊面积按实测面积计算;分摊面积大于套内面积时,分摊面积按套内面积计算。地下室内设备用房、消防水池、剩余未分摊面积等其他配套设施单独设立房号,性质用途为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土地面积按照共有宗地登记,不进行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

第五条 商住用地配建(人防工程除外)地下停车设施、独立开发建设的单建地下停车设施,首次登记主体为开发建设单位。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配建的地下停车设施(含人防工程),登记主体为开发建设单位。

第六条 地下停车设施土地用途、使用期限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保持一致。多用途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配建地下停车设施,与地上建筑物配建比例明确且按用途在空间上能够明确区分的,其土地用途、使用期限按对应地上建筑物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认定;在空间上不能够明确区分的,按地上建筑物使用期限最长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认定。

第七条 地下停车设施属人防工程设施的不予办理销售许可手续。项目在确定了非人民防空工程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后,可申请办理销售许可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下停车设施销售许可审批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竣工验收备案表证明;

(四)地下停车设施销售方案、明码标价(实行价格承诺制);

(五)测绘报告、地下车位总平面图。

第八条 申请地下停车设施合同备案手续的,应当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九条 申请地下停车设施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二)地下停车设施规划许可及规划条件核实合格材料;

(三)地下停车设施竣工综合验收合格材料;

(四)地下停车设施调查或者测绘报告;地下空间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应包含每个不动产登记单元的位置、编号、面积、层次、层高等信息,登记单元的矢量数据需具备水平投影坐标;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六)改建、扩建、改用地下停车设施的批准文件;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条 申请地下停车设施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第十一条  地下停车设施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登记费按每件80元收取;买受人需缴纳3%的契税,0.05%的印花税(2027年12月31日前减半征收)。

第十二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已竣工验收且房屋全部交付并办理了不动产权证,因项目结束或开发主体灭失的,由属地社区、业主委员会代为申请办理销售许可简易手续后,对已备案的地下停车设施可合并办理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登记前不动产登记部门需对拟登记事项进行现场及自然资源部门官网公告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开发项目还未完全交付使用的,经依法批准建设的配建地下停车设施,无需补办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用地手续,开发主体可按本规定办理销售许可手续和不动产登记,登记前不动产登记部门需对拟登记事项进行现场及自然资源部门官网公告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本规定实施后,新开发项目按规定办理地下停车设施销售许可和不动产登记手续,自然资源部门应在土地出让评估及划拨时一并考虑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值。结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随地面建筑项目一并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地下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单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采取划拨、出让和协议等方式单独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五条 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国防动员(人防)、税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以及袁州区政府、“三区”管委会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联动、齐抓共管,做好地下停车设施的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下停车设施建设的规划审批、规划核实和登记发证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地下停车设施销售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地下停车设施销售的价格行为监管工作。

国防动员部门(人防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维护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查处人防工程内部地下停车设施的违规使用和违规销售行为。

税务部门负责地下停车设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国防动员(人防)部门的违法情况告知函和违法情况认定书,负责对违规占用、改(搭)建地下停车设施的行为依法处罚。

袁州区政府及“三区”管委会负责指导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对辖区内小区的地下停车设施相关纠纷进行协调处理。  

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小区内地下停车设施停放管理,没有物业服务的小区由社区负责指导业主自治管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实施后,若与国家和省、市作出地下停车设施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省、市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根据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在实施过程中依据有关情况可适时进行修订。各县(市)可以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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