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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使用管理和物业服务项目日常服务管理评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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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宜春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住宅物业服务项目日常服务管理评价。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实施住宅物业服务项目(含商住项目)必须实行日常服务管理评价。

第三条市住建局负责通过门户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情况;指导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会同相关部门推动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等工作。

第四条 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评价、使用和日常管理等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会同相关部门推动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联合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等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属地管理,对辖区内物业服务项目进行监督和指导。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物业服务行业协会负责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行业自律制度,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完善行业自我约束、自我监督机制;协助物业管理部门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认真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守法经营、诚信服务,按本办法规定参加信用信息管理,自觉接受政府、社会和业主的监督,依法依约承担物业管理活动中产生的责任。在经营场所或项目办公场所公示信用等级证明并在企业投标等经营活动中出示。

第二章 日常服务管理评价

第八条  物业服务项目日常服务管理评价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业主参与、标准统一、结果公开的形式组织开展。

第九条  物业服务项目日常服务管理评价每年一次。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街办(乡镇),于当年第四季度(12月底前完成)开展一次日常服务管理评价和量化评分。

物业服务项目日常评价根据项目当年(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实际情况作为评价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进驻不足1年的项目,不作评价。

物业服务企业及分支机构的项目评价得分,均计入物业服务企业,平均得分即为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住宅项目评价得分。

第十条  物业服务项目日常服务管理评价由业主评价、政府部门评价、街道社区评价组成。评价实行总分50分制。

(一)业主评价(30分)

包括业主对物业项目综合服务、物业项目公共秩序服务、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管理与维护、公共区域保洁服务、物业项目绿化养护管理等评价。

业主评价由物业服务企业按项目住宅总户数不低于50%的比例抽取常住或正常缴费业主(或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各楼栋、单元抽取的业主数量的占比应当基本相同,制作《宜春市物业服务业主评价表》,盖章(附电子文档)报送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可采取电话问询、小区公示等方式对《宜春市物业服务业主评价表》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按照业主评价得分取均值的原则,对物业服务项目情况进行评价计分。

(二)政府部门评价(15分)

包括信访、消防、装饰装修管理、人防设施设备维护管理、监控设施设备管理、排水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供水设备维护管理、电梯等特种设备管理、应急预案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公示、公共部分管理、垃圾分类等方面的评价。

由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组织政府相关部门对住宅物业服务项目情况进行评价计分,制作《宜春市物业服务政府部门评价表》。

(三)街道社区评价(5分)

包括党建、疫情防控等应急处置、物业管理矛盾纠纷调处、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的评价。

由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组织街道(乡镇)及居(村)民委员会对住宅物业服务项目情况进行评价计分,制作《宜春市物业服务街道社区评价表》。

第十一条  根据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创建及“争先创优”情况,将全市物业服务项目中的非示范项目、县级示范项目、市级示范项目、省级示范项目、国家级示范项目分别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同时增设调整系数:一级项目系数1.0;二级项目系数1.1;三级项目系数1.2;四级项目系数1.3;五级项目系数1.4。项目取最高级别,调整系数取项目最大系数,不重复计算。

物业服务项目日常服务管理评价得分,为业主评价分值、政府部门评价分值、街道社区评价分值三项之和与调整系数的乘积,50分封顶。

第十二条  市物业管理协会、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街道(乡镇)及居(村)民委员会应按照《宜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进行评价,不得增设其它评价内容。

第三章 信息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为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参考;

(二)作为物业服务招标、政府采购物业服务的评标参考依据;

(三)作为各类评奖评优的参考依据;

(四)作为出具企业诚信证明的参考依据;

(五)作为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行政监管的参考依据;

(六)作为物业服务行业专家选聘的参考依据;

(七)作为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依据。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根据企业信用信息量化得分情况,分别划分为五星级(优秀)、四星级(良好)、三星级(合格)、二星级(基本合格)、一星级(不合格)五个等级。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量化得分95分(含95分)以上的,信用等级为五星级;85分(含85分)以上95分以下的,信用等级为四星级;70分(含70分)以上85分以下的,信用等级为三星级;60分(含60分)以上70分以下的,信用等级为二星级;60分以下的,信用等级为一星级。

第十五条 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建立物业服务企业“红黑名单”制度,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优胜劣汰的差异化管理措施:

(一)对于信用等级为五星级(优秀)或四星级(良好)的物业服务企业,列入“红名单”予以重点扶持,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至下一个评价周期内,给予以下激励:

1.向社会公开推介;

2.在各类评优评先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

3.倡导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优先考虑;

4.参加本市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时,信用等级为五星级的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在评分总分基础上加5分,信用等级为四星级的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在评分总分基础上加3分;

5.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可减少检查频次,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6.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二)对于信用等级为三星级(合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至下一个评价周期内,采取以下措施:

1.对其申报的信用信息材料进行全面检查;

2.酌情推荐参加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3.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增加检查频次。

(三)对于信用等级为二星级(基本合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至下一个评价周期内,采取以下措施:

1.对其申报的信用信息材料进行全面检查;

2.不推荐参与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3.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监管;

4.由各县(市、区)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约谈。

(四)对于信用等级为一星级(不合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列入“黑名单”加强监管,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至下一个评价周期内,采取以下措施:

1.作为行业重点监管对象,由各县(市、区)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其进行约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

2.各县(市、区)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报并提示风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服务委托单位、业主书面通报并提示风险,并可结合具体实际情况提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不再续约的书面建议;

3.对外地来宜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设立的分支机构,由各县(市、区)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向其上级企业发告知函,通报情况;

4.取消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5.加强日常监管,实施较高频次的检查;

6.不得参加本市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承接新项目;

7.其他方面的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符合《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应当参加但未参加信用信息管理(信用评价)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物业管理部门在省物业信用系统中报送企业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并按授予“一星级”标识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通过政务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及“红黑名单”,为业主委员会、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提供参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工作人员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使用管理工作中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报送信用信息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获得等级标识的,记入不良行为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宜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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