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江西某公司通过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
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通过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7日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帮扶组对江西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单位自动监测设备中的氧气标气浓度含氧量由20.8%被设置为19.3%。
经调查,因该单位窑炉废气(颗粒物)易超标,第三方运维人员毛某为减少超标督办单,伙同第三方实习运维人员徐某、吴某某于2023年5月10日、2023年5月17日、2023年5月24日、2023年5月31日开展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校准时将标定时输入空气氧含量值20.8%设置为19.3%,导致该企业窑炉废气(颗粒物)折算浓度偏低。徐某、吴某表示自己为实习员工,修改含氧量参数均是按毛某要求进行操作,毛某未告知操作后会造成的影响后果。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710000元,同时将相关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人。
【典型意义】
本案中,第三方运维人员在企业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减少督办单操作篡改在线参数,作案方式相对隐蔽,生态环境部门在调查取证环节快速固定违法证据,对该公司环保手续、生产情况、窑炉脱硫塔运行、第三方运维情况等问题进行严谨询问,环环相扣,对企业违法事实认定起到重要支撑作用。
案例2:江西某公司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正常运行案
【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12日,宜春市丰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江西某公司废水总排口在线监控设施中化学需氧量水质自动分析仪、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的标液过期,标液浓度不符合《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要求,存在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宜春市丰城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典型意义】
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采取“四不两直”检查方式,充分借助宜春第三方辅助执法力量,弥补装备、设备及专业技术条件等不足,切实提升发现问题能力。积极帮助指导企业整改违法行为,对违法单位实施惩戒的同时督促企业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扎实整改存在问题,真正做到标本兼治。
案例3:江西某陶瓷公司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正常运行案
【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23日,宜春市宜丰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江西某陶瓷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检查时企业正在生产,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1、2线窑尾脱硫塔安装的烟尘仪校准器未设置在测量档,而是设置在校零档和测量档之间,烟尘仪显示颗粒物实测浓度为11.02mg/m3,执法人员随后将烟尘仪校准器调至测量档,调整后烟尘仪显示的颗粒物实测变为40mg/m3。经查看设备后台历史监测数据,发现调整前后的颗粒物在线监测数据存在一定波动。该单位烟尘仪校准器设置错误,存在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宜春市宜丰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涉事单位对环保管理不到位,相关管理人员对自动监测设施运行重视不足,最终导致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执法人员通过调整前后数据比对、历史数据分析等方式确定自动监测数据异常,锁定违法事实。
案例4:江西某陶瓷公司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案
【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4日,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高安某陶瓷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四号喷雾干燥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过滤器内有积水。现场通入浓度为75.4mg/m³的二氧化硫标气进行全程标定,待数据稳定后分析仪屏幕示值二氧化硫浓度为19mg/m³,示值误差为-74%。经调查核实,该单位第三方运维人员在日常运维过程中未规范开展运维工作,导致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失真,存在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之规定,参照《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40000元。
【典型意义】
依法对排污单位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对自动监测设备开展运维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有效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案例5:江西某陶瓷公司烟气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案
【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未按规定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22日,宜春市宜丰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平台巡查时发现,江西某公司脱硫塔烟尘历史数据自2022年6月7日至2022年7月22日持续为零值。
宜春市宜丰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企业展开现场调查。检查时企业1#、2#、3#生产线均在生产。经查,该企业烟气自动监测设备于2023年6月3日遭受雷击后出现故障,1#2#窑尾脱硫塔烟尘在线监测数据自2022年6月7日至2022年7月22日持续为零值。该企业未及时修复烟尘自动监测设备,存在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参照《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宜春市宜丰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线上监控平台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线索,线下调查取证方式固定违法证据,实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全面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