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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审议《宜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送审稿)》《宜春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办法(送审稿)》《宜春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送审稿)》的背景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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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议题背景

《宜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宜府办发〔2020〕1号)《宜春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宜府办发〔2018〕62号)《宜春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暂行规定》(宜市交字〔2017〕29号)等规范性文件自实施以来,为规范我市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上述文件实施至今已有3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群众出行需求的不断提高,国家、省、市的相关政策规定已进行了调整,而《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宜府字〔2023〕28号)已将《宜春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列为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为与国家、省、市的政策方针相衔接,落实上位法及省、市政府的政策要求,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市交通运输局对《宜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宜春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并在《宜春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宜春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提请市政府常务会予以审议。

二、工作过程

2023年7月,市交通运输局启动了对《宜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称网约车实施细则)《宜春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称合乘管理规定)的修改及《宜春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巡游车管理办法)的重新制定工作,起草了《网约车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巡游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合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023年10月,市交通运输局将《网约车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巡游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合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发送给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商务、市场监管、网信、税务、通信等相关部门及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并根据各部门的反馈意见修改了相关内容。

2023年11月1日,市交通运输局在局会议室就《网约车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巡游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合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听取了滴滴公司、高德公司、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巡游车司机、网约车司机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根据利害关系人的反馈意见修改了相关内容。

2023年11月16日,市交通运输局将《网约车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巡游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合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在市交通运输局及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的官方微信公众号上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公示期间共收到两家公司及一位公众的反馈意见,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公众的反馈意见修改了相关内容。

2023年12月12日,市交通运输局对《网约车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巡游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合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开展审查工作,出具了《文件合法性自查自审表》《宜春市交通运输局公平竞争审查表》,形成了《网约车实施细则(送审稿)》《巡游车管理办法(送审稿)》《合乘管理规定(送审稿)》,并于2023年12月底前将送审稿及其他全部材料报送市政府,提请市政府常务会予以审议。

三、主要法律及政策依据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修正)》

2.《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4.《关于切实做好网约车聚合平台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5.《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6.《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7.《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修订)》

8.《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四、主要内容

(一)《网约车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1.修改了制定依据

《网约车实施细则》的制定依据修改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

2.修改了相关表述

对适用范围、主管机构、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应提交的材料等内容根据语言表达习惯进行了修改,将与上位法内容重叠的规定予以删除。

3.修改了许可证的规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经营期限由原来6年调整为4年,同时对经营期限届满后如何续期、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自动终止经营等作了规定。

4.修改了网约车的准入条件

《网约车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必须是7座以下纯电动乘用车。4-5座车辆轴距提高至不低于2650mm,6-7座车辆轴距不低于3000mm,且综合工况续航里程不小于401千米,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提高至150万。并明确应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及车内音视频动态监控装置,并接入市政府监管平台,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及其他有关规定。

5.修改了驾驶员条件的规定

取消了本市户籍、60周岁以下年龄限制,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之规定修改为法定退休年龄以下。同时将“无网约车平台封号记录”“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协议”等条件予以删除。

6.增加了聚合平台的规定

新增了关于聚合平台的规定。明确要求聚合平台应当严格核验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经营许可资质,对接入车辆与驾驶员应严格审核,公示相关信息、建立相关管理制度,落实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管理与数据运输。乘客因安全责任事故受到损害并要求聚合平台承担先行赔偿责任的,聚合平台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7.增加了巡网融合的规定

新增了巡网融合的规定,明确规定巡游车经营者可以加入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网络预约方式揽客服务,但应按照网约车相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8.修改了驾驶员职业道德与乘客文明行为的规定

结合《宜春市文明行为条例》的相关规定,要求驾驶员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不得宰客、绕道,不得对举报、投诉实施报复等。要求乘客不得有吸烟、吐痰、扔杂物等污染车辆的行为。

9.简化了法律责任的规定

将原来详细规定法律责任部分的条款予以删除,仅规定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的转致条款。同时,为了保持“法律责任”这一章节的完整性,新增了网约车平台公司、聚合平台、网约车驾驶员法律责任的转致条款。

(二)《巡游车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修改了文件名称

《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载明有效期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巡游车管理办法》的原名称中标注了“暂行”二字,为既符合上述规定又保持规范性文件在一段时期内的稳定性,现将该规范性文件名称中的“暂行”二字略去,改为“管理办法”。

2.修改了制定依据

《巡游车管理办法》制定依据修改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3.修改了相关表述

对于主管机构、申请材料等内容根据语言表述习惯以及语句通顺方面进行了修改,例如将“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

4.修改了巡游车经营、驾驶员管理、运营服务等内容

将原来的“巡游车使用年限达到6年应当退出经营”修改为“自《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之日起使用年限达到8年应当退出经营”;对退出经营的情形予以完善,增加“(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在驾驶员管理章节“第二十三条 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费用”的情形中增加“(四)驾驶员拒绝按规定接受非现金付费的。”

在运营服务管理章节中进行完善也作出了部分修改,为与新增巡游车政府监管平台的规定相适应,新增巡游车经营者应当遵守规定:“(十)将营运信息、车辆运行和服务监控数据以及其他必要的营运资料实时、准确、完整地传输至市政府监管平台”。

5.修改了监督检查的规定

明确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价结果等级被评为B级的经营者,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核减、收回其经营权。

6.修改了政府监管平台的规定

新增了巡游车政府监管平台的规定。明确规定“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应当依托赣西云数据中心建立和完善市政府监管平台,将营运信息、车辆运行和服务监控数据以及其他必要的营运资料纳入市政府监管平台,并接入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7.简化了法律责任的规定

将原来详细规定法律责任部分的条款予以删除,仅规定“对巡游车经营者、从业人员以及提供电召服务的平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转致条款。

(三)《合乘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1.修改了文件名称

《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载明有效期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合乘管理规定》的原名称中标注了“暂行”二字,为既符合上述规定又保持规范性文件在一段时期内的稳定性,现将该规范性文件名称中的“暂行”二字略去,改为“管理规定”。

2.修改了制定依据

《私人合乘管理规定》制定依据修改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3.修改了相关表述

对于主管机构、申请材料、合乘各方等内容以及条款顺序根据语言表述习惯以及语句通顺方面进行了统一和修改,例如将“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

4.修改了合乘平台和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性质的规定

明确规定“合乘平台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私人小客车合乘供需信息,提供合乘出行信息服务的企业”;“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属于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相关责任、义务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

5.完善了合乘次数的规定

完善合乘次数限制的规定,将原来“每日每车派单次数不超过两次”修改为“每日每车派单次数不超过两次。其中有跨市出行服务的,每天提供合乘出行服务累计不超过一次;免费互助合乘的次数不受限制;对超过当日合乘次数的,合乘平台应按照约定禁止合乘服务提供者发布当日有关合乘信息。通过合乘平台出行的,每个合乘计划及线路只能在一个合乘平台发布。”

6.修改了提供合乘服务的条件

明确规定合乘服务提供者通过合乘平台提供合乘服务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二)使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七座以下(含七座)私人小客车;(三)在合乘平台实名注册,并提供合乘出行车辆的号牌、车型、年检记录以及保险状况等信息。

7.修改了合乘服务管理以及费用分摊的规定

明确规定不得设置起步价,不得按照合乘时间计费;合乘平台可在合乘者分摊的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成本费。对于合乘服务管理,新增驾驶员背景核查动态机制和完善投诉处理制度的规定。

8.明确了法律责任

明确规定禁止利用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网络预约出租,如按未经许可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合乘各方应配合日常监管、执法检查,并主动如实提供合乘信息。

需提请研究的问题

提请审议通过《宜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送审稿)》《宜春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办法(送审稿)》《宜春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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