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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和征收依据

信息来源:水利局   发布时间:2009-12-8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
           
  

一、征收标准:

(一)从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项目包括:养路费、交通重点建设费中的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省级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二)国为院确定的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南昌市、九江市以及省确定的有重要防洪任务的景德镇、鹰潭、新余、萍乡、赣州、吉安、上饶、宜春、临川等市从城区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建设;地(市)确定的有重要防洪任务的城市从城区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0%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建设。

(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防洪保安资金。

(四)来自国内外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对省内各级人民政府抗洪抢险的捐资,统一纳入各级水利建设基金。

    (五)其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

二、征收依据: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8]5号)。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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