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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平原绿化的相关政策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农业科 更新时间:2008-9-25 16:51:00 点击人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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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鼓励组建各类林业经济合作社和民营造林公司、民营林木种苗公司、民营林场、股份制营林公司等,各地林业、工商部门应积极支持,核发经营许可证。
2.整合各类项目资金推进平原造林,充分利用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资金、造地增粮富民工程项目资金、退耕还林资金、地方政府配套资金抓好农田林网和相关配套工程建设,加速平原绿化进程。
3.凡平原造林、四旁植树、道路绿化坚持“谁造林、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林地、道路、林网通过竞价拍卖的,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年限一般为30年左右,所造林木由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林权证,落实林木经营权和所有权。
4.在非林地上投资造林的林木采伐,由当地林业部门核实林木采伐地点、数量、林木种类并办理采伐手续,不受采伐指标限制,育林基金减按5%征收,免费登记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实行自主交易。
摘自《中共宜春市委办公室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平原绿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办发〔2008〕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