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我市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5号)、《江西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宜春市重大突发性事件预案》、以及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政策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突发地质灾害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快速应对。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完善联动协调和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快速、果断、准确有效应对突发地质灾害。
2 组织体系
市人民政府成立宜春市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地灾应急指挥部”)。市地灾应急指挥部在宜春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参照市地灾应急指挥部的组成,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地灾应急指挥部。
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建立县(市、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与国土资源、气象、水利、建设、交通等部门地质灾害监测机构相结合的全市地质灾害监测体系。各县(市、区)在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的基础上,编制所辖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落实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区域的群测群防工作。国土资源、气象、水利、建设、交通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责范围,建立本部门地质灾害监测网络,落实职能管辖范围内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监测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密切协作,逐步建成与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信息共享,连接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市、县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沟通和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等综合信息。
3.1.2 市国土资源局是全市地质灾害监测单位,负责全市范围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收集整理有关地质灾害防治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对全市群测群防网络和相关部门的地质灾害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建立全市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数据库,开展地质灾害风险分析、评估。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市本级和县级国土资源(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明确辖区内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易发区段的分布、威胁对象和范围、重点防范期和防范重点,制定具体可行的地质灾害监测和防治措施,落实监测、预防责任人。
3.2.2 加强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水利、交通主管部门,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段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2.3 发放“防灾明白卡”。县、乡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层层落实群测群防工作。将灾害危险点和隐患点的危险区范围、监测方法、预警方式、撤离路线和防灾任务、要求、责任制成“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到受灾害威胁的居民手中,把防治责任落实乡(镇)、村、村民小组及相关单位的具体责任人。
3.2.4 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当预测可能发生地质灾害时,预报预警结果要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预报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区域的各级人民政府要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群众,该区域内的单位和群众要按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3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 速报时限要求。各县(市、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各部门的监测机构,以及有关单位与个人发现重要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信息,应当立即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在向市国土资源局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速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同时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出现中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速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同时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厅。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出现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速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
3.3.2 报告的内容。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报告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于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等。根据险情、灾情发生、发展和抢险救灾的最新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后续报告。
4 地质灾害分级和预警预报
4.1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地质灾害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或者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地质灾害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或者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地质灾害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地质灾害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4.2 预警预报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气象局发布的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和本市地质灾害监测、地质灾害气象分析预测,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气象局发布全市范围内的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预警信息应及时向市应急委员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所在地进行通报,并经市政府领导同意,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各县(市、区)的地质灾害气象预报,由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部门发布。
5 应急响应
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或者出现紧急险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群测群防组织在及时上报灾情、险情的同时,要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抢救压埋人员,监测灾情、险情发展,并且将险情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疏散危险区内的群众。
5.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时,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和市地灾应急指挥部,并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请求省政府启动专项预案并派专家组和工作组来指挥、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防灾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到达规定岗位,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避让或采取排险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市地灾应急指挥部在省地灾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共同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本市国土资源、民政、建设、水利、交通、财政、公安、气象等有关部门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配合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赶赴现场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指导制定应急防治措施。
5.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时,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和市地灾应急指挥部,并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请求省政府启动专项预案并派专家组和工作组来指挥、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防灾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到达规定岗位,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避让或采取排险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市地灾应急指挥部在省地灾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共同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本市国土资源、民政、建设、水利、交通、财政、公安、气象等有关部门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配合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赶赴现场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指导制定应急防治措施。
5.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时,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和市地灾应急指挥部,并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
地质灾害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防灾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到达规定岗位,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避让或采取排险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市地灾应急指挥部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共同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本市国土资源、民政、建设、水利、交通、财政、公安、气象等有关部门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必要时,请求省地灾应急指挥部派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和协助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配合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赶赴现场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指导制定应急防治措施。
5.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时,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并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
地质灾害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防灾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到达规定岗位,具体组织、指挥、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避让或采取排险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市地灾应急指挥部派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和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配合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赶赴现场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指导制定应急防治措施。
5.5 应急结束
现场抢险工作完成,经专家会商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经相应应急等级管辖的地灾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5.6 恢复与重建
市人民政府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开展救济救助灾民,善后处置,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重建计划等恢复与重建工作。
5.6.1 市、县(市、区)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灾民安置和救济物资的接收、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并做好灾民和罹难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
市、县(市、区)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地质灾害发生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的组织、指导工作;环保、环境卫生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灾发现场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环境监测工作。
保险监管部门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损失理赔工作。
5.6.2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中型突发地质灾害的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受灾程度、灾害隐患和恢复重建进行调查评估,核实灾害造成的损失。向省应急委员会和省国土资源厅作出报告。
小型突发地质灾害的调查、核实由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向市应急委员会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报告。
5.6.3 灾后重建工作需要省政府或国家援助的,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及时上报;公共设施和房屋毁坏需要原地重建的,应当查明地质条件,避免地质灾害隐患;对经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有重大地质灾害险情,需要异地重建的,按照灾后异地重建的规定办理。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建立严格的责任制,配备灾害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设施、装备,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快速投入应急救援和抢险工作。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部队、武警、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所需资金,纳入县(市、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资金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和突发地质灾害救助所需挖掘器具、支护器材、防渗布以及应急治理所需普通钢材、水泥、砂石等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6.2 通信与信息传递
依托和充分利用通信网络,建立市地灾应急指挥部与省地灾应急指挥部、市应急委员会、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其各成员、联络员以及各县(市、区)地灾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系,确保随时能够通过其办公、住宅或者移动电话进行联系。
加快地质灾害防治、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全市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和应急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建立健全突发地质灾害预警指数和等级标准,规范突发地质灾害信息的采集、分析、发布、报送制度和程序。及时收集、掌握灾害信息,充分利用现有通信手段,建立覆盖全市,连接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应急防治信息系统,并实行市直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6.3 应急技术保障
6.3.1 市、县两级地灾应急指挥部应当建立有关专家信息库,成立专家组,并加强与技术支持单位的联系,提供2种以上方便、快捷的联系方式,便于随时与有关专家取得联系,及时听取专家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和应急防治的技术咨询意见。
6.3.2 市地灾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防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开发;市、县两级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技术的工作力度和投资,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
6.4 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积极向社会公众普及地质灾害基本知识以及地质灾害预防、治理、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加强对地灾应急指挥部成员、有关工作人员进行综合减灾、紧急处置、组织指挥、应急管理和相关法规、政策等知识培训。增强全市广大干部、群众防范、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6.5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均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牵头处置的市政府主管部门负责,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市级和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6.6 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以上各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7 预案管理与更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3年。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每年评审一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修订或更新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8 责任与奖惩
奖励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参加地质灾害应急救援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致伤、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责任追究
对人为引发地质灾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强腐蚀性物资泄漏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由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资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要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的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9.3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