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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袁州区法院拖案不办不能秉公执法等问题的回复
信息来源:行政投诉中心 更新时间:2010-1-21 16:31:00 点击人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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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内容:投诉人反映其所购车辆因质量问题导致出车祸,向袁州区法院起诉后该院法官不能秉公执法等问题。
处理内容:我中心已转到市中级法院调查处理,现已回复,回复结果如下:
宜春市人民政府行政投诉中心:
接贵中心宜府行投转字[2009]186号转办单,关于反映袁州区法院干警在办理吴某与江西省进口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和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有意对该案件“拖案不办”等情况,经调查了解,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2009年2月23日,该院受理原告吴某与被告江西省进口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该案分流至民一庭审理。由于该院组建民三庭,专门负责审理侵权纠纷案件,因此,4月20日,该案件移交至民三庭审理,5月15日进行开庭审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对事故车辆ABS轮速传感器质量问题进行司法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因原告吴某不同意鉴定,加上无法查找到该项检测机构,本院司法技术室于2009年6月30日终结对外委托。2009年7月20日又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15日,原告吴某在被告进口公司设在宜春的销售点购买了由被告力帆公司生产的“LF7130A型轿车,价值48000元,并注册登记车号为赣C8W889号。2008年10月23日原告发现该车ABS亮灯有故障,即到被告力帆公司设在宜春的维修点宜春市大发汽车修理厂对车辆进行检查,从电脑单上反映检修内容:“ABS灯”配用材料发动机油,机油空气滤清器芯,同年11月3日原告又到大发修理厂检修、修理内容,拆装电子控制单元,即更换了ABS控制单元,同年12月2日原告发现ABS仍然亮灯又到大发修理厂检修,从电脑单上反映此次无配用材料,同月21日被告力帆公司派技术人员到大发修理厂对原告的车辆进行检测,但未查出问题,ABS亮灯故障仍未排除,需要更换ABS先让原告开着。大发修理厂证明力帆厂家到货时间为2009年1月15日。2009年1月6日原告驾驶该车从萍乡回宜春途径320国道宣风虹桥路段与相对方张某驾驶的赣C06350号货车相撞,造成双方驾驶员和原告车上的两名乘客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萍乡市芦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书,认定原告驾驶车辆因紧急避险,未靠右侧通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张某驾驶超载货车行驶,加重了损害后果,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原告吴某、乘客周某、乘客姜某受伤后均有住院治疗。姜某就伤残费、误工费、后继治疗费等未能与原告吴某达成一致意见,姜某已于2009年6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尚在审理中。
另查,事故发生后的2009年3月1日宜春大发修理厂对事故车ABS系统进行过一次检测,前后轮速传感器短路或断路,同年3月26日被告力帆公司也派技术人员对该车进行过检测,未有结果。原告于2009年2月23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三个受伤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合计253385.55元。
姜某就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问题向本院起诉吴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该案正在审理中。所以,吴某起诉的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中止本案诉讼。
基于上述情况,我院在办理本案过程中,不是“拖案不办”,而是依程序办理的。也请吴某能够理解。
 
                                 市法院纪委
                          00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